千呼万唤,万唤千呼,《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终于公布,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然而,一些人想象的“以人查房”反腐败利器,竟没有出现在条例中。这不奇怪。反腐败、查“房叔”“房姐”,自有司法、纪检部门的职责,本就不该寄望于一部法规。尽管如此,这部暂行条例,依然意义深远,因为它的确动了不少人的“奶酪”。
一则,小产权房。一如既往,条例未承认小产权房的地位。而且,条例还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并列关系。可见,丁是丁、卯是卯,在农村集体用地或宅基地上盖的房子,是不能当做商品房来买卖的。已经盖了的,也决不可转正。法理上讲,买卖的不仅是房屋实体,还有土地权属。这,才是不动产的“不动”深意,也是权利保护的深意。
二则,试图侵权者。四中全会再度强调“产权保护”,明确企业有权说“不”。市场经济的法治规则,第一条就是私有财产的产权保护。而在诸多产权中,不动产显然最为根基。据此,条例中规范了统一登记制度,并且“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诸如此类,无不围绕不动产产权的完整保护行进,为其穿上完整的“防弹衣”。
三则,试图滥权者。现实中,个别的拆迁户,为了谋求拆迁补偿款最大化,甚至乱搭违建,一夜间起来数十间简易房。造成潜在危害不说,如此抢来的钱,其实是在用大家的纳税钱为其买单。这次登记条例,不仅明确了相关程序,更对需要现场查验的做出规定。以后,只有合法的、确权的、登记的不动产,才能够享受补偿的权利,否则,应按法定程序除权不予补偿。
可见,本部条例虽然称不上“反腐利器”,但就权利的保护、合理的约束看,迈出了显著的一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一方面,拥有不动产的人,心里得踏实,“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另一方面,权利不能滥用,不能吃着碗里看着锅里,还想侵犯别人的权利。把赋权和限权结合起来,我们需要一部优质的法律,更需要优质的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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