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1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
涉案财物将建集中管理平台
【会议内容】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会议指出,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是一件事关正确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大事,是一项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这些年来,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
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诉讼领域、不同执法司法环节,是一项跨部门、跨地方的复杂工作,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尽快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置信息公开机制。
【解读】 在处理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问题上,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实情况是,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比如,个别司法人员将赃款赃物据为己有,该返还被害人的没有返还,存在贪污、挪用等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表示,中央提出涉案财物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财产权,非常及时,对于今后解决相关领域的乱象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樊崇义表示,在涉案财物处理的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主体。如果信息不公开,容易滋生暗箱操作,为司法腐败制造漏洞。如果建设一个公开的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将财物的来源、去向、保管、移送和处理在平台上公开,可以促进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对于遏制腐败和防范涉案财物的暗箱操作是一个有力的武器。
涉案财物认定标准将明确
【会议内容】 有关部门要对涉案财物的定义、认定标准和范围等进行明确,增强各地和各司法机关执行政策的统一性。
【解读】 目前,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处理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樊崇义表示,这些规定有的比较笼统,定义不明;另外,一些处理程序不具体,造成了一些漏洞。比如,“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说法,“有关”如何理解?很明显这种定义和界限不清晰。各地和各司法机关在理解上可能有不一致的地方,容易滋生漏洞。
樊崇义建议,要研究赃款、赃物、犯罪场所、犯罪工具的定义。厘清定义,才好执行。另外,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要明确,要具体化,明确处理的主体、过程和法律效力。
党政部门不得干预涉案财物处置
【会议内容】 各级党政部门要率先遵法守法,不得干预涉案财物处置过程。
【解读】 近年来,地方部门干预司法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包括涉案财物的处置。
今年10月,《中国纪检监察报》曾总结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几大方法:发函警告型、红头文件要求型、会议“判决”型和地方保护型。
樊崇义表示,目前地方政府干预涉案财物处理的现象比较严重。若赃物和赃款属于国库,比如涉及公共财产、集体财产、国家财产,地方不能进行干预和扣留。根据财产的所有权,归谁就是谁,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运用法治方式开展追赃追逃
【会议内容】 要加强境外追赃追逃工作,抓紧健全境外追赃追逃工作体制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赃追逃工作。
【解读】 今年以来,海外追逃追赃成为“热词”。12月4日,公安部通报称,“猎狐2014”行动开展以来,先后从60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428名。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表示,境外追逃追赃是一个法律问题,要依据相关国际法和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律运作。另外,我国一些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可能也需要进行一些调整和改革。
追赃方面,中国的一些法律存在一些问题,不被一些国家接受。黄风说,我国目前并未建立“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若我们不协助外国冻结、扣押被转移到我国境内的财产并执行外国的没收令,有关国家可能也不愿协助我们。
【焦点2 深改小组会议首提“全面深化公安改革” 】
【会议内容】 会议还就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解读】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多处提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但未提及“公安改革”。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仅有2处提及公安。分别是“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迄今为止,今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召开了8次会议,昨日的会议上首次提到“全面深化公安改革”。
据公安部网站报道,今年10月16日,公安部曾召开部分地方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专题研究讨论推进各项公安改革。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特别要紧紧围绕群众期待、社会关注、基层关心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制约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影响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影响公安机关战斗力的薄弱环节,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研究谋划改革举措。
郭声琨指出,一方面,要在完善人民警察分类管理、职业保障制度等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上下功夫,力求在解决基层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关心关切的难点问题上求突破;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公安改革的社会效果,在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上求实效,在便民利民服务、公正规范执法等各项工作中有更大的作为,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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