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试
1、笔试
(1)笔试和心理测试时间、地点由各招聘检察院另行通知。
(2)笔试和心理测试内容、形式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重点考察考生的法律知识和文字表达能力等;心理测试重点考察考生的心理健康程度。
2、面试
(1)面试人员确定
在笔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拟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拟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未达到1:3的职位,所有笔试及格人员均进入面试)。
(2)面试时间、地点由各招聘检察院另行通知。
(3)面试内容、形式由各招聘检察院自行组织实施。
3、总成绩
笔试、面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50%。由各招聘检察院自行公布总成绩,并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名单(拟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未达到1:3的职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进入体检考察人数)。
(三)体检、考察、公示
由各招聘检察院自行组织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各招聘检察院综合应聘人员的考试、考察和体检等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聘用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七年(含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六个月。聘用制人员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其他事项
(一)在招聘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考生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及时查阅成绩及相关通知,因考生自己原因未能参加下一步招聘程序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2016年8月17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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