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例文】
以人为本 引领法治事业发展
马克思·韦伯认为:“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我国法治事业宏大繁复,法治进步“刻度”清晰可见:从废除收容遣送到废止劳动教养,从颁布《物权法》到修订《环保法》,从庭审直播到执法直播……这些事项无不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法治人本化让法治中国更显“人情味”。
以人为本是法治建设的灵魂。“法治表现为制度,却生成于精神。”以人为本是法治的精神底蕴,正是这样的精神底蕴孕育了法治的观念和思想,而法治的观念和思想又铸成了法治秩序。一旦失去以人为本理念对法治的支撑,法治就是空洞的外壳,毫无实际意义可言,甚至可能导致“恶法之治”。先秦法家倾向于严刑峻法,寄希望于“以刑去刑”,实现社会大治,但却无济于事。汉代以来,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成为主流,以民为本、爱民存民之风成就了“文景之治”“开元盛世”。由此可见,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格、合乎人性、讲究人道,才能真正发挥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法治建设是以人为本的制度保障。法律确立的底线规范,是一种对人人平等的外在强制约束。简单释义“法治”,就是“保护权利、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就是保护人的权利;限制权力,就是限制权力对人的权利的伤害和侵犯,其目的还是保护人的权利。浙江李某“刷单炒信”获刑,体现的是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山东“于欢案”由判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展现的是法律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魄力。有了法治建设作为制度后盾,人权才能得到根本保障,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真正落实。因此,要想以人为本“不驰于空想”,需有法治建设为之“保驾护航”。
法治建设与以人为本是协调统一的,以人为本犹如灯塔,灯熄就会迷失方向;法治建设如同堤防,堤毁就会失去底线。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存在。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要发挥法治与人本的双向作用,让法治回归于人,服务于人,最终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在社会转型发展的今天,社会治理问题越发复杂,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方向,不断从法治建设中汲取力量,实现内在精神传承与外在行为治理的统一,推动法治人本化,我们才能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凝聚共识、扫除障碍,走向社会“善治”。
一类卷〔28~38分,基准分33分〕:能围绕“以人为本与法治建设”立论,观点鲜明、准确,见解独特;能紧密联系社会实际,论据充分;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语言流畅,书写工整无误;不少于1000字。
二类卷〔18~28分,基准分23分〕:能围绕“以人为本与法治建设”立论,观点明确、合理;能联系社会实际,论据较充分;结构完整,层次较清楚;语言通畅,书写工整无误;不少于1000字。
三类卷〔8~18分,基准分13分〕:能围绕“以人为本与法治建设”立论,观点不够明确;联系社会实际不够紧密;结构欠完整,条理不够清楚,语言不够通顺;不少于1000字。
四类卷〔8分以下,凡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者,均在本等级计分〕:一是观点完全脱离材料;二是篇幅不足600字;三是不分段落、标点的;四是摘抄原文为主的;五是文面错误较多的。
说明:
1.没有标题,扣2分。
2.每3个错别字扣1分,最多扣2分。字数1200字以外,每超过50字,扣1分,最多扣3分。少于1000字,每超过50字,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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