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小伙伴们对于常识部分新法的备考需要关注的亮点多多,为了帮助大家有力备考,下面,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带领大家做一下简要梳理,希望有所帮助。
一、公务员法修改亮点
《公务员法》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订,并于201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修改的亮点颇多,紧扣省考,大家需要重点把握。
(一)职务与职级并行——增加职级规定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此项规定取消了非领导职务,给予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得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也可以成为好士兵。
(二)增加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增加了第二和第四款。
(三)公务员考核有所变化
在新的《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对于公务员的重点考核,从原来的一项内容增加为两项内容。《公务员法》修订之前,明确对公务员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修订之后,明确对公务员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可见,政治素质被列为了对公务员的重点考核内容。将政治素质作为重点考核内容,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增加了专项考核规定。
(四)公务员任免方式发生变化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将领导职务和职级加以区分。
(五)取消“挂职锻炼”这一交流方式
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六)公务员加班应补休或补助
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七)工作30年可提前申请退休
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例题】
《公务员法》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订,下列关于修改亮点说法不正确的是:
A.工作30年可提前退休
B.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C.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D.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工作实绩
【答案】D。解析:《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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