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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3月1日起,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将给中国的经济社会和人们的生活带来深刻影响。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卫生部颁布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府已经将艾滋病视为重大的社会问题予以关注解决。
十八年前的《艾滋病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次将艾滋病确认为在国内存在的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性疾病。当时制订规定的主要对象是外国籍的艾滋病毒携带者,只是简单地将艾滋病视为一种“舶来品”,并没有将艾滋病放在社会问题的高度予以关注。新条例凸显出自1988年首次针对艾滋病设立法规以来,十八年中全社会对艾滋病人群从歧视冷漠到正视关爱这一跨越性的变化。
十八年来,随着人口流动不断加大,以及新生活方式对大众日常生活诸多方面的改变,艾滋病已经从最初的“舶来品”完成了“本土化”的转变。而且不得不指出的是,艾滋病在中国的主要传播蔓延方式与西方社会有明显的不同特点,吸毒和性传播在中国只是位居次位,血制品传播则成为较主要渠道。而仔细分析本土化后的中国艾滋病现状,社会问题的隐忧又要大于单纯健康问题。从艾滋病的源发方式,如一些贫困地区售血者的传染,到艾滋病人群得到治疗权利的保障,再到社会对艾滋病的恐慌和对艾滋病人群的冷漠、歧视,诸如此类的社会问题引起决策部门的高度关注。在这种情势下,使用了十八年的旧规定,已经越来越不适应艾滋病在中国发展形势的现状。因此,此次《条例》的颁布实施可谓正逢其时。
(7)国务院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赋予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应当享有的婚姻、入学、就业、就医、隐私等诸多基本权利,同时针对不同年龄、性别、经济状况的感染者提出了不同的救助措施,从而更有利于切实保护他们的权利。就医权对艾滋病感染者来说无疑是最基本的权利。前不久,黑龙江省绥化市某医院一名被怀疑感染艾滋病的患者吓跑了医生,使其不能得到应有的救治。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医生要对自己的职业负责,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并且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对其除艾滋病以外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不因疾病而有所改变,所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不例外。
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民事权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然人主体,当然依法享有隐私权,他们有权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病情。《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指出,“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如果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这一规定,即侵犯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权,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知情权也是该条例赋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一项权利。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知情权的保护,有利于感染者的及时治疗,也有利于防止病毒的继续传播。 ’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我们似乎看不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能够获得这一法律规定的权利。《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患者的平等就业权,无疑从根本上保证了他们的生存权、子女受教育权、就医权等各项权利。
三、《申论》写作要求
1.请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满分20分)
2.用不超过350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地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行性。(满分30分)
3.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满分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