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各省公务员考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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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答题要求
1、根据资料概括问责制应该问责任的情形(200字,20分)
2、阐述实行问责制的意义(350字,30分)
3、自拟题目就如何建立“问责制”写一篇议论文(1200字,50分)
2007公务员申论最新模拟预测试题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执行不力要问责: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做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等。
决策失误要问责政府部门: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等。
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要问责: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等。
内部监督管理不力要问责: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等。
2、阐述实行问责制的意义(350字,30分)
首先,问责制的实行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决心。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提出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行政、建设可问责政府,是对各级政府的基本要求。
其次,实行问责制有利于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
再次,合理构建的问责制,可以通过追究官员确实应承的责任,促使官员合法、正当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使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真正担负起责,进而提高管理水平
其次,问责制的实行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决心。
第四,问责制的实行说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的决心。
3、自拟题目就如何建立“问责制”写一篇议论文(1200字,50分)
参考范文一
完善“官员问责”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详细列举了九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之后,2005年3月国务院又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务员法》,均对问责制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官员问责”已经成大势所趋,但是完善“官员问责”还需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一要建立健全问责制的科学体系。问责制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而不仅仅等同于引咎辞职。一般而言,官员的责任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刑事责任,这是最严厉的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此时官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第二层次为行政责任,官员的行为虽然还没有触犯刑律,但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法,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三个层次为政治责任,或称纪律责任,官员虽然没有违法,但违反了党章的规定或者纪律的规定,要受到党纪处分,甚至被罢免职务;第四个层次是道义责任,官员虽然够不上前面三种情况,但由于其属下工作不力或者工作错误,老百姓不满意,基于道义,主动辞去职务,即所谓的引咎辞职。“引咎辞职”与其他三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区别不仅在于前三者是被动型的,而后者是主动型的;还在于前三者实行“无罪推定”和“直接责任”原则,而后者则实行“有罪推定”和“间接责任”原则,即只要老百姓对你管辖范围内的工作有意见,你就应当明智地选择辞职;前三者可以说是法定的,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文化、一种政治惯例。“引咎辞职”等问责形式的兴起,其实就是要在我国建立一种新的政治文化和政治惯例,当然,它也不能取代或者遮掩前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应当承认,目前我国真正主动“引咎辞职”的官员并不多,绝大多数都是在上级的压力下被迫辞职的,这说明在我国的干部队伍中还缺乏一种勇于承担道义责任的文化。
二要明确问责范围和问责对象。从现有的问责事件看,问责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许多地方和领域,都只有在事故或事件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后,才能促成相关责任人被动辞职。而且总的看,目前“引咎辞职”还锁定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尚未真正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领域。这与西方社会广泛的引咎辞职事项相比,显然范围是偏窄的。另外,问责对象具体到何人,在党政领导、正副职、不同层级的官员之间,责任如何分配,也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期性。这种不可预期性又与权责不清相连,因而很难令当事人心服口服。例如,在一些问责事件中,行政一把手受到处理,党的一把手却没有受到处理,但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行政一把手往往是党的副手,受党的一把手的领导,出了事,由行政一把手负责,党的一把手却不用负责,这有失公平。
三要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健康发展。正当程序是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以谁来启动问责程序为例,目前我们有的做法就不太合适,如在吉林中百商厦的特大火灾事故处理中,吉林市市长刚占标虽然“引咎辞职”,但处理通报却来自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而不是对其选举任命的当地人民代表大会。要使长期习惯于“对上负责”的官员们学会“对下负责”,就应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逐步扩大官员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的范围,并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问责权。在这方面,现行宪法和法律已经提供了一定的文本资源,如人大常委会可就特定问题组成调查委员会,可依法提出罢免案等。
四要对被问责后的官员去向进行妥善处理。现在有的地方官员,虽然按照某一问责办法被问责,如给予行政处分,但并不影响其升迁,致使这种问责的效果受到质疑,给群众的印象是处分并不重要,只要他有关系,照样升官;还有的官员,虽然“引咎辞职”或被撤职,但很快又复出,而复出的程序又不公开,致使社会上议论纷纷。在这个问题上,既要防止对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一棍子打死,永世不得翻身,也要防止过快地让其复出,甚至让其凭不正之风将问责的效果虚化。对于那些确有所长,或者在实践中重新赢得社会尊敬的,应当通过公开的方式,特别是通过群众选举的方式,允许其重新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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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 | 高增霞 | 8 | 讲座 | 报 名 | 论 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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