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2004年宪法修正案
第18修正案: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19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20修正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
第21修正案: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第22修正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予补偿。
第23修正案: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24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25修正案:全国人大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
第26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28修正案: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第30修正案:乡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第31修正案:增加国歌。
2014年三支一扶考试录取工作已经进入收尾阶段,综合分析2014年以来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试卷我们发现在其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常识性问题,很多考生对此一筹莫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备战2015年三支一扶考试,三支一扶网(http://szyf.offcn.com) 为计划参加2015年三支一扶考试的考生们总结了有关刑法犯罪方面的知识,希望能给广大考生朋友带来一定帮助。
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 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 根据。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共同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 方面。
(一)犯罪主体
1.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刑事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能力
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法院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其余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为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刑法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
①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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