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规范性公文。
是指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这类公文在颁发程序、执行落实上比较规范,约束力强,下级机关必须贯彻执行。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公文就属于规范性公文。除此之外,与其处于同一层次的规范性公文,还有法律法规性公文和专用公文,如宪法、条例、办法、国书等。
2.领导指导性公文。
是指向所属机关传达、贯彻党和国家领导机关的方针政策,体现领导意图,实施工作指挥的公文。如命令、决定等。
3.公布性公文。
是指向受文机关通报情况,知照事项,要求遵守或办理的公文。如通告、公告等。
4.陈述呈请性公文。
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示问题的公文。如请示、报告等。
5.记录性公文。
是指用以记载公务活动,归纳会议精神,记录议定事项等情况的公文,主要有纪要。
6.商洽性公文。
是指作者与受文者之间均以平等的身份和态度商洽、讨论或转达有关问题及意见的公文;商洽性公文主要包括各种函,其特点是:公文是作者意愿的一种郑重、正式的表示,内容涉及一般的具体事项;作者对受文者的强制约束作用的成立一般不以自身的权威为依据或条件,请对方遵行有关要求时,须指明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均以授权机关的意见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7.证明性公文。
一般特点是:公文的制发目的就在于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凭证依据;公文的传递方向不受严格限制,既可以上行、下行,也可以平行;与商洽性公文相似,其有关强制约束力的存在更直接地源于有关法律法规的力量。如介绍信、证明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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