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结合公文实践中的使用习惯,可知:标题中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但是特殊情况中,为了更好的揭示公文的中心,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出现标点符号:
1.法律、法规、规章,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可以使用书名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人民日报>杂志征订工作的通知》
2.公文标题中出现的简称或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应使用引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的批复》
3.当公文标题或者标题中的某一部分需要注释或说明时要用括号。
一种是括号里的内容是对整个公文标题的注释或说明,它与标题同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此时,不能将括号里的内容写在书名号之外。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另一种是括号内的内容是对标题中某一部分的注释或说明
《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4.有些符号如连接号、间隔号等不能随意删除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机动车排放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我的梦·中国梦”第八届齐鲁少年儿童书信文化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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