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1)从某种意义上看,郭德纲徒弟的打人事件,以及后来郭德纲的“护短”及对媒体的讽刺,国家公务员网老师认为,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折射出:目前我国的某些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感还不够强,一些“富裕起来”的公众人物,从心态上看,还存在着一些“暴发户”的心理因子。或许,郭德纲还算是“比较坦率”的一个公众人物了,至少我们可以“直接”看到他的傲慢。而更多的一些“公众人物”也应该反思,在自己的内心深处,是否有正视自己的“社会责任” 了。
(2)在这个事件中,可以从两方面思考。一方面,我们的记者(新闻从业者)要始终要保持客观、公正、真实的新闻报道的原则,不因为这些人的表现改变我们的工作原则。另一方面,良好的社会监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无论是官员、学者、企业家、还有像郭德纲这样的文化工作者还有普通人,“如何面对媒体”其实是检验这个是不是有一个良好的“公民素质、职业素养、法律意识包括文化水平”的一面镜子。
(3)民法学上有个专用的法律名词叫“自愿性公众人物”,指在主观上追求成为公众人物的公民同时也被视为自愿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就是说公众人物既有享受来自社会上“鲜花”和“掌声”的权利,又有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义务。从这个角度看,任何公众人物都应该尊重媒体和公众的知情权。
(4)其实,国家公务员网老师认为,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是:“谁给了郭德纲置道德和形象于不顾,公然与社会伦理进行对抗的力量呢?”答案就是,社会对于“公众人物”犯错的过于“宽容”,让“公众人物”们无法体会到犯错的痛苦而有些“过度嚣张”。
我国内地的公众人物“犯错成本”低廉,整个社会对于公众人物的犯错太过宽容,有时候宽容到对明星的一些错误可以瞬间做到既往不咎。或许,这可以说是一种社会文明,但必须要警惕的是,当宽容过度时,就很容易演变成一种纵容和溺爱,当这种心境发生扭曲时,非但不会让公众人物感受到社会的宽容,反倒会使他们忘记犯错成本,甚至变本加厉“祸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