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正式施行:家庭成员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应经常看望或问候;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人,禁止对老人实施家庭暴力。许多媒体在报道这条消息时,不约而同地使用了“明日起,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将属违法”的标题,并呼吁“各位,有时间就常回家看看爸妈吧”。
“常回家看看”入法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有人认为,不应将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有人质疑,相关标准、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还有人抱怨,高强度的城市竞争与工作压力大才是造成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老人”的“罪魁祸首”。当然,也有人认为这是对老人年权利的最高维护。
【立意】孝道立法 利大于弊
【参考范文】
孝道立法 利大于弊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消息一经传出,顿时引发网友的无数热议。
有人对此提出质疑,何为“经常看望或问候”?每天?每周?每半月还是每个月?难以用数字去衡量,缺乏现实操作性。也有人认为,子女回家次数少主要是由于当前工作压力太大,生活过于繁忙而无暇顾及老人,孝道立法难以解决问题。针对这些看法,我们不可否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非完美无缺,确实存在“无法量化”等的不足,但我们应意识到,将“常回家看看”立法势在必行,这是由我们当下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发展决定,其积极意义远远大于不足。
“常回家看看”入法满足了老人年的精神需求。随着我国老年人口越来越多,老龄化社会真正到来,关注老年人的需求、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反观当下,诸多老年人生活状况并不乐观。我们经常从电视、网络等媒体上看到这样的场景:节日到来之际,某对老人在家门口翘首以盼,迫切等待子女归来,结果等到的却是一通长途电话,“爸妈,我们单位最近工作很忙,这个节我就不回去了,你们想吃点啥就自己买”,满怀的期待变成满脸的失望。此情此景不单是电视的广告片,而是现实生活的记录。“常回家看看”的简单需求已成为许多老年人的“热门”呼声。
“常回家看看”入法利于促使有关方面积极为公民施孝提供支持。“常回家看看”一入法,一些人有意无意地将自身的“主动不够”,归咎于“外部环境”的阻碍掣肘。细细想来,对老年人关注不够确实有外部环境的影响,但将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上升到法律层面恰恰有利于优化外部环境。当常回家看看成为一股强大的舆论浪潮,其实更能促使社会有关方面采取积极应对,想方设法为公民个人的“良好施孝”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常回家看看”立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古人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需要我们先将“老吾老”精神传承,需要我们将精神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站在新的起点上,每一个年轻人有责任、有义务增强历史使命感,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工作,不断引向一个新的高度和力度。“常回家看看”入法施行既符合广大老师的满心期待,也是所有社会成员“修身”“立人”的重要一环,更是整个社会精神文明推进的良好体现。
因此,从整体来看,“常回家看看”入法利大于弊。在当前社会语境下,通过立法鞭策家庭成员更加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形成强大的“尊老孝老”的舆论旋风。这就需要有关部门积极宣传率先把“常回家看看”的群体,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同时,质疑的声音也不容忽视,“冷落老人”的标准、“经常问候”的次数等并非无稽之谈,有关部门也要继续做好细化文章。如此,方能减少人们对法治善意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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