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这是因为,无论从企业研发人员比例、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总投入比例还是以专利为代表的研发成果比例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已成为我国科技创新不可或缺的力量。但资金短缺、融资不畅一直是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需要我们认真加以解决,从而落实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造成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融资不畅的原因,大致分为两种。从企业自身来看,一是其资本基础主要是初始股东的自有资金,由于科技类产品研发成本较高,产品销售受到销售渠道、认知程度和市场风险限制,因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时期资金周转能力较差,二是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治理能力有限,加上外部监督和评估制度不健全,容易导致企业出现关联交易频繁、产权归属不明、财务造假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金融机构评估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从外部融资环境来看,股票市场(包括创业板)较高的市场门槛与融资成本,都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很难通过这一途径获取资金。缺乏必要的信用评级,也导致其缺乏从债券市场融资的能力。目前,银行融资是中小型企业除内源性融资之外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在贷款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物,而企业本身较高的风险属性又使其难以通过银行的风险评估,这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十分困难。
解决这些问题,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既需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努力,也需要加强金融创新、改善融资环境。
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一方面,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促使企业进行规范化股权改造,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对企业产品和技术专利进行权威评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在金融市场的抵押能力。
搭建融资平台,帮助企业打包增信。通过搭建融资平台,引入担保公司和信托公司,一方面提高企业信息数量、质量和识别能力,使企业评估更加专业和准确;另一方面将评估过程以标准化方式固定,可以提高评估效率。而企业打包增信的模式,可以促进企业互保、担保公司进入、风险投资公司注资等机制联动,大大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产质量和价值,同时又可以降低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市场对企业价值的发现能力。
引入金融衍生工具,运用资产证券化手段。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过程中,通过适当的金融衍生工具设计,降低担保公司所承担的违约风险,并将企业未来的增长空间转化为担保的一部分。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以建立以企业未来还款额为现金流支撑的资产池,在通过担保机构担保之后,将资产池出售给信托公司,再由信托公司以证券形式向社会出售。这一模式可以吸引民间资本的广泛参与,拓宽企业融资来源。
应该指出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具备一定的公共产品性质,政府应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可以以基金发起人和监督者的身份助推企业融资的顺利进行,也可以依托银行或者设立独立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专门的信用评级,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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