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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定材料】
1.在2011年历时7个月绘制了中国民间首个“垃圾焚烧厂地图”之后,安徽芜湖四个关注垃圾焚烧的年轻人开始了一场新“战役”:2011年12月以来的近5个月间,她们陆续向国家环保部、全国31个省份环保部门递交正式申请,要求公开二恶英重点排放源企业名单。
她们申请公开的致癌物二恶英被称为“世纪之毒”,在近年来各地垃圾焚烧厂选址风波之中,二恶英信息公开一直是公众聚焦的关键点。除了垃圾焚烧厂,二恶英污染源还包括氯碱工业、染料工业、造纸废水、金属冶炼等。
在芜湖环保志愿者提出申请之前,河南、四川、广东、青海四省已主动公布相关企业名单,而其他省份的申请回复均不容乐观。直至2012年4月17日,除了贵州省提供了一份包括317个企事业单位的重点排放源详尽名单之外,天津、云南等六省份称“尚无监测能力”,上海、湖南等七省份回复“相关信息不予公开”,北京回函是“该信息属于国家机密”,而新疆则认为公开该信息“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其他省市至今未有任何形式的回复。
2012年3月2日,国家环保部给该申请项目负责人丁洁的正式回复是:“我部尚未掌握2011年二恶英排放源信息。”
“各个部门互相推诿自不必说,一些环保厅的电话更是从未打通。”丁洁说。
2012年5月1日是中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四周年,“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被列为“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的信息”。但事实不容乐观,“如果政府部门对于一些具体的信息不予公开,让公众如何进行监督?”丁洁担心。
另一个负责人田倩则说,今后还会进行长期的追踪,“这个信息是应该公开的,我们不是一定要得到名单,而是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
2.近日,有网友在网上抱怨,自己原本打算到江宁淳化街道的官方网站上发表些建议,可是发现,自己竟然“无从下手”。整个网页上都找不到可以留言的链接,好不容易看到一个“领导信箱”的图标,却发现根本点不进去,“太奇葩了吧,建立网站,就是让我们可以方便与政府沟通的,现在我想联系却联系不到,这不是摆设吗?”
2013年5月7日上午,记者登录淳化街道的官方网站,乍一看页面设计很不错,而且网站中新闻更新也很及时,基本每个月都有不少新闻更新。随后,记者也看到页面上一个“领导信箱”的图标,用鼠标点击,发现是一个假链接,毫无反应。
既然领导信箱无法点击,那么是否可以尝试其他方式来联系到街道呢?根据经验,这类政府网站一般都会设立类似“民声”的留言版块,可是,记者找遍整个网站,也未能找到。甚至连网页底部,已经预留出的“联系方式”和“传真”都空着,难怪网友会觉得该网站有摆设之嫌。
随后,记者打开秣陵街道的官网,可以发现首页“今日秣陵”版块的更新内容停止在了2012年4月30日。而其他版块的更新内容则更让人吃了一惊,竟然基本没有2013年内更新的内容,都是2010年或2011、2012年的内容,而且每年也就很少的几条。
3.34岁的北京市民王先生是一名律师,因为经常出差要乘坐飞机,加之本身从事税务领域法律工作,所以一直觉得每次买了机票还要再交一笔民航发展基金很不合理,于是在2012年5月,书面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方公开两个文件:财综[2004]17号《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即当年国务院的批示文件;财综[2004]51号文件财政部民航总局通知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依据,即当年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两周后,财政部做出了书面答复,称“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予以拒绝。后王先生提出行政复议,财政部再次以同样理由作出不予公开的复议决定。最终,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先生诉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并且作为属于不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进行加密,确认密级。
他认为,财政部从来没有说明民航发展基金到底是否依法处于保密状态,而是直接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拒绝公开,其行为违法,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财政部拒绝向其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违法,判令财政部限期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
4.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
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这位负责人说,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
【公文写作】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增强信息发布的主动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对于依照条例不能公开的内容要依法进行加密、确认密级,并告知民众。
二、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及时、全面、准确地更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强化公众参与功能,充分发挥网站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作用。
三、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全面推进涉及民计民生的公共服务类信息公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教育、医疗卫生、环保、计划生育、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加大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力度。(3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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