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治理校园欺凌还要靠法律
面对学生欺凌事件,学校教育是必须的,但不是万能的。有关方面要在立法上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和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悖论,寻找平衡点
近日,《法制日报》报道了海南文昌一起学生欺凌事件及其处置结果,引发舆论热议。人们因欺凌行为的恶劣而愤慨,更对文昌市的处理结果表示无奈。报道说,“对参与打人的陈某等已满14周岁的3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这3人均未年满16周岁,且系初犯,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法律的鞭子高高举起,却轻轻放下,真正受处罚的是家长,赔偿1000元。
当前,欺凌事件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事实证明,法律监管乏力,教育功能缺位,实施欺凌者游走在教育不到与法律不罚的灰色边缘,是其深层次的主因。因此,人们不禁要问:面对校园欺凌事件,学校应该怎么做?
要对欺凌事件坚决说“不”。为了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按照《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相继出台了实施方案,海南省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联合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海南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11个省直单位于2018年5月印发了《海南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提出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预防体系、依法依规处置、构建长效机制等四项工作任务,厘清了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保障措施,形成中小学生欺凌防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进一步来说,面对欺凌事件,学校要确实负起第一责任。因为学生欺凌实施者是学生,学校作为防治的主体责无旁贷。因而要在处置中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避免出现重平息,轻教育,致使学校教育功能缺失的误区。
首先,学校在事发之后不能只给派出所报警了之,自己成了甩手掌柜,而要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细化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在学生欺凌事件发生时,主动受理并实施学生欺凌事件的正确处置。
其次,教育的结果不应只落在家长身上,给钱摆平,丧失对实施欺凌学生的教育契机和教育责任。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要加强家庭教育,但不等于在未成年人违纪违规时,仅仅由父母出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而代为受过。要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针对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同时要安排一定学时的法制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课程,可以聘请法制专家或公安民警主讲,强调其严肃的训戒性。
同时,对不同程度的欺凌事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是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就要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如果是反复发生的,除了批评教育外,还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触及灵魂,惩前毖后,警戒他人。
面对学生欺凌事件,学校教育是必须的,但不是万能的。有关方面要在立法上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和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悖论,寻找平衡点,让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法律长牙齿,真正发挥法律法规的刚性作用。防治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和处置,不光是学校一家的责任。正如海南省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协调会议议事规则》,推动省直11个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治理。2018年10月中旬省教育厅将联合相关省直单位组织督导组,随机抽取市县开展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实地督导,确保年度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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