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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最新模拟预测试题

参考范文二

关于完善官员问责制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如何在科学的官员问责制的前提下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以及合理的官员进退制度,使官员问责制的作用充分发挥,这也正是我们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和解决实行官员问责制中遇到的上述问题。

(一)进一步加强官员问责制的制度化建设。

问责制如果只针对失职领导,而放过了体制漏洞,那么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官员一茬一茬被追究,事故还是一起一起地发生。问责制的目的不在于打击个人,而在于总结教训,完善制度。 应以两个《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为基础,尽快出台有关官员问责制的法律法规,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和暂行办法》或《官中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等。制定出台有关官员问责制的规范性文件,应有以下主要内容:①对错误种类进行明确划分。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那样形式,对各种错误类型进行明确的划分。这样就可以在错误问题的定性上直接“对号入座”,同时也可实现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衔接。②对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区分责任是实施责任追究的前提和基矗要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明确划分和界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及与其相对应的纪律处分档次。③对责任追究在程序上进行明确规范。要对责任追究案件的初核、立案、以及移送审理;对需要组织处理的责任追究案件的提起、办理程序;对责任追究案件处分的实施与监督等等都要作出科学缜密、可操作性强的规范。这样既可以为基层在查处责任追究案件提供强有力的法规支持,又能够大大减少在责任追究案件查处中人为因素的干扰。

(二)进一步规范问责中引咎辞职的使用。

“咎”者,过失也。政府官员因工作失职、失误主动引咎辞职,在国外已是司空见惯。 但“引咎辞职”在少数地方已步入了问责误区。纵观近年来的问责风暴,真正意义上的“引咎辞职”可谓是凤毛麟角,偶尔出现的引咎辞职者多数是在保职无望的状态下做出的无奈选择;一些人甚至把“引咎辞职”作为逃避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护身符”,在风头过后又“东山再起”,这就要对引咎辞职进行制度化的规范,避免产生新的误区和问题。一是明确可以提请引咎辞职的官员级别。引咎辞职的适用对象应限定在通过民选或政治任命产生的政务类官员及其他担任重要职务的领导者,而不应包括其他公职人员。二是明确可以提请引咎辞职的责任级别。既要防止一些恶性重大事故的直接负责人欲以引咎辞职作为保护伞,冠冕堂皇地逃避责任,又要避免以引咎辞职代替行政问责,不论责任大小,动辄就要引咎辞职。三是切忌将引咎辞职作为官员问责的“万金油”。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引咎辞职的批准制度,成立专门性的机构对于引咎辞职的原因、性质、责任划分,以及辞职干部的个人态度等进行公平、公开、透明的调查,从而杜绝由于责任划分不当等隐性因素造成的不当辞职,保证引咎辞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官员问责要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

问责制就是责任追究制,有什么权力,就要负什么责任;有多大权力,就要负多大责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必须首先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这也是问责制沿着法治轨道前进、防止进入人治误区的重要保证。一方面,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原则,明确权力责任。防止出现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使上下左右之间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分别对各自职责范围的事项负全面责任,杜绝出了问题无人问责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要始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问责对象。简而言之,就是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又要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下属出了事,“板子”还需打到有关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屁股上,既要“上追一级”,而且要打准、打实、打严。只有这样,才能加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减少领导干部行政过错的发生。

(四)官员问责要注重发挥人大的作用。

当前我国启动的官员问责存在着较为突出的主体缺失。具体来说,各级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其问责功能尚未充分实现和发挥。这也是我国实行官员问责制的一个最为关键的突破口。目前来看,引咎辞职多是由上级政府或党组织促成的,属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组织处理,对官员进行选举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反而未能发出应有的声音。根据我国现有的制度安排,各级人大至少可以在以下诸多方面有所作为:一是启动监督程序。依法监督包括“一府二院”在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使宪法规定的监督权真正付诸实施。二是启动质询程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各级国家机关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必须做出答复。三是启动特别问题调查程序。在认为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别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展开独立调查,并根据报告做出相应决议。四是启动任免程序。依据宪法的规定代行对各级国家机关部分领导人的人事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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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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