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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美国Avis(艾维斯)出租车公司,从1952年成立至1962年一直亏损,到1962年底亏损已达125万美元。当时的出租车业每年有25000万美元的市场,其中Hertz(赫兹)租车公司占有绝对性优势,其营业额为 6400万美元,而 AVIS只有1800万美元。为改变这种状况,艾维斯公司请纽约最受好评的 DOB广告公司为其设计广告。DOB公司经过周密调查,反复研究,提出了一项伟大的广告策划: We Are No.2(我们是第二)。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往往都是或明或暗地标榜自己是第一、最优、更好等等,从来没有人公开说自己是第二,不如别人。这无疑是一个非常独特的创意。艾维斯公司认可了这个策划,认真向全国80多个分公司负责人解说这个广告。运用多种媒体进行宣传,并要求全体人员努力实践广告所反映的精神。现在,每逢有重要集会,公司人员都会像幼几园儿童那样齐声高喊:“Avis只是租车界的N0.2,所以我们要加油!”
Avis新奇、清晰的广告定位极大地吸引了广大消费者,Avis广告宣传中诚恳、自谦的精神有力地赢得了消费者的信任和赞扬。公司内部全体员工的思想和行动得到了空前的统一,每一个人的工作更加努力。自称“第二”,结果却出现了努力拼博争第一的局面。从品牌对消费者作用的心理定律来看,这个案例中的品牌策略,是可以同样引起消费者注意的,加之实际工作质量的提高,可以使该心理定律流程得以顺利地发生。这个例子生动地说明了,不能做强势品牌的情况下,弱势品牌,只要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继而是该心理定律流程顺利地发生,是完全可以有所作为的。
9.2003年8月,盐城用户薛爱军参加了中国联通江苏省盐城市分公司开展的“欢乐拇指”活动,即交5元月基本费,联通公司当月即免费赠送100条短信。但是,盐城联通公司计费系统在对薛爱军发送的99条短信免费后,却对其发送给中国移动用户的第100条短信收取了0.15元的信息费。随后,在薛爱军向中国联通用户发送第102条短信时,又对本该收取的0.1元信息费作了免费处理。薛爱军发现后,认为盐城联通公司未能按序对第100条短信实行免费,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联通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退还多收的费用0.05元。但盐城联通分公司认为,按序免费并非自己的承诺内容,自己已经按照承诺对薛爱军当月共100条短信进行了免费处理,因此拒绝同意薛爱军的诉讼请求。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盐城联通公司在自己的活动细则中,虽然没有明示“按序免费”,但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5款规定:“(合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联通公司在事前根本无法知晓薛爱军当月将要发送多少短信,只有按序免费,才能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此外,由于用户向联通用户、移动用户发送短信的资费标准存在差异,如果联通公司不是按序对用户前100条短信予以免费,而是实行选择性免费,客观上可能导致联通公司只对资费标准较低的短信实行免费,从而在事实上违背合同的公平诚信原则。
最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联通盐城市分公司向薛爱军支付两条短信的资费差额0.05元。
至于薛爱军要求盐城联通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认为:因为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联通公司的行为并未侵害薛爱军的人格尊严,故对其要求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10.2006年3月5日,武汉市工商局发布“3?15”宣言:支持市民“较真”,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正当维权申请的厂商,将给予严惩,提升“刁商”的失信成本!
目前一些不良商家在对付消费者维权时,总抱有“等你投诉后再说”的侥幸心理,进行“拖”和“赖”;只要消费者不较真,纠纷就会不了了之。去年市工商局消保处“12315”专线接到的10万多条申诉咨询中,近三成都是商家本应当场解决却故意刁难推诿的。
有部分较真的消费者也尝到了甜头。熊女士花980元从蔡甸新福路某手机专营店购得手机一部,时常出现黑屏、死机等现象。多次提出退换货未果后,熊女士自掏腰包将手机送检,结果检验出该手机为假冒商品。
随后在工商部门介入下,熊女士很快就拿回了980元购机款和360元的检测费;而该店被工商记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工商部门表示,三包期内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要求,商家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否则将依照消法等规定予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如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针对减肥保健品市场违规现象比较严重的问题,日前,中国保健协会发布减肥保健品消费警示,并表示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市场进行整治。根据该协会对今年6到8月全国27个省区多家都市类报纸发布的减肥保健品广告监测显示,此类产品广告违规现象严重:95.16%的减肥保健食品存在标示问题,近七成的产品还违规使用专家和消费者名义和形象,且通过绝对性语言承诺功效。
中国保健协会秘书长徐华峰指出,根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注产品名称、批准文号、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等内容,但是竟有95.16%的此类产品在这方面都存在问题。除此之外,在减肥产品广告中经常出现一些绝对性语言,如“安全”、“不反弹”、“无毒副作用”等;承诺减肥功效的多用几小时、几天能达到什么效果、能减多少斤的字样。这类广告语也是国家严格禁止的,但这类违规也高达69.35%。还有,在减肥广告中违规使用专家和消费者名义和形象,“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明令禁止此类广告,但是此类广告违规仍然比较严重,达到67.34%。其中,消费者形象出现的频率要高于专家。”徐华峰表示,对于此次的监测结果,该协会将上报国家相关执法部门,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市场进行整治。
12.2005年11月21日,阎先生在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以432元的价格购买了大明虾5盒。 12月12日,阎先生向超市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所购大明虾包装上标称重量和实际不符,且皆为过期食品,超市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超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对所购大明虾进行退货并另行赔偿432元。而超市则认为,大明虾盒上标志“1”并非指一公斤,而是指一件,且阎先生也不能证明现在所出示的物品就是11月21日所购商品。超市并未伪造生产日期,不构成欺诈。
审理中,承办法官通过计算机系统查询,发现阎先生自2004年4月21日至2005年12月12日,仅在杨浦区法院就作为原告提起了18起民事诉讼,被告均为辖区的商家,诉讼请求也均是认为商家构成欺诈,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退一赔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阎先生在20个月内,仅在上海市杨浦区即提起18起以退一赔一为目的的诉讼,该情况足以说明:阎先生的购物、诉讼行为,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而是以诉讼为方法、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阎先生采取有意购买再进行诉讼的行为,造成物品变质、腐臭,该损失应由其自负。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阎先生要求超市退货并按一倍货款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
13.根据1995年颁布实施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凡列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和生产、经销者明示对其产品实施三包规定的,其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承担对产品修理、更换和退货的义务。
《规定》第八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
第十二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三、申论要求
1.结合给定资料并联系实际情况,用不超过300字的篇幅列出购买商品时,应该注意哪些关键环节,从而能达到更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消费权利。要求有条理性,内容全面、具体。(35分)
2.根据上述材料,自选某一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文章。要求主题正确,观点鲜明,逻辑清晰,结构合理,有说服力,文字简明、流畅。(6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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