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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廉政建设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廉政建设。

  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填涂准考证号。

  4.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

  二、给定资料

  1.12月9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反腐败日”。每年的这一天,联合国都会呼吁世界各国举行相关宣传活动,倡导“帮助消除腐败是每个人应尽职责”的理念。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就此呼吁每一个人为清廉和守法、为克服全球性的威胁——腐败,作出自己的贡献。他强调,反腐倡廉不仅是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事,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事。

  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显示,在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中,每年支付的贿金超过1万亿美元。腐败对发展中国家尤具破坏性,是阻碍脱贫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签署、30多个国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的国际法和反腐败专家表示,中国批准和积极部署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敢于承担国际义务的负责任大国的做法,体现了中国正在以开放务实的态度吸收国际上成功反腐败经验,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努力。

  2.“新型贿赂”这一名词,最早源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丽水市原国土勘察测绘规划院院长郑宏峰可谓是收受新型贿赂的“高手”,他已于2009年被查处并被判刑,因为其涉案金额之多,被人称为“丽水第一贪”。如何做到既不收现钱,又能搞到钱呢?在这个问题上,郑宏峰颇花费了一番脑筋,最后想到“技术入股”这个花招:2002年,郑宏峰在丽水市某土地开发整理公司参了“干股”。果然,“干股”给他带来了大笔的收益:2004年,他收到70万元的“项目分红”; 2005年和2006年,他又得到13万元和27万元的“分红”。他之所以得到这些钱,明白人都知道,并不是因为他的专业技术,而是他在土地开发整理中所起的作用。

  之后,郑宏峰又玩起另一个花样——“借钱”。2005年1月,郑宏峰为购买别墅,“借”了杭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送的30万元;2005年7月,又“借”了这家公司10万元。每次借钱,这家公司负责人李某都不敢拒绝,因为公司的许多业务都和郑宏峰有关,其中很多还是郑宏峰帮其介绍的,如果拒绝,说不定连钱都收不到,事后更不敢向郑宏峰讨要。

  “隐蔽性强,是新型贿赂的典型特点之一。”一位知情人说,如有的人通过入股等貌似合法的经济行为来掩盖犯罪事实;有的通过特定关系人等第三人出面以各种名义迂回收受贿赂;有的则是打着“人情往来”的旗号收受贿赂……

  2009年6月某日清晨S市一栋在建住宅楼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轰然倒塌。刚开始楼房倒覆事件只是公众对质量安全的追问,对偷工减料的控诉,对开发商不诚信的愤懑。但随后的一份S市基层官员参股该项目的疑似名单曝光,却让公众对楼市公信力产生了深度的怀疑。调查显示,负责开发的地产公司其第二大股东为该市某镇镇长助理,担任过该镇征地服务所所长、镇资产公司总经理、S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其余22名自然人股东中,有一些人在镇征地服务所等机构任职。其实,资本与权力在楼市中结成利益同盟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在2008年曝出的C市房地产案中,40多家房地产开发商涉入,8位厅级官员因受贿而落马。如今,官员被指直接入股房地产公司进一步表明,这样的利益链拉得更紧,相互抱团得更密。

  2009年下半年起,商品房的价格问题将经受经济是否全面复苏的考验,而保障性住房也面临着分配公平的验收。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如果不解决现有6万家开发商的良莠不齐问题,用制度斩断那些灰色的利益链条。那么,房地产的民生之舟,就有可能真正遭遇到这个产业出现以来最大的倾覆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10种新型受贿刑事案件形式分别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同时,为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意见》还就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问题作出了规定。两高《意见》的出台为新型受贿犯罪的查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3.在我国,近年来,很多贿赂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为隐蔽性较强的非物质贿赂。间接贿赂成为最普遍的一种非物质贿赂,比如出国出境旅游、介绍职业、调换工作、安排出国留学、帮助官员发表学术论文、或无偿向官员长期出借住房和汽车等。这种间接贿赂的主要特征是行贿人不直接给受贿人金钱或财物,而是让受贿人通过第三者非法获得利益或服务,以达到利益与职权交换的目的。“信息贿赂则是行贿人通过向有关人员提供信息而获取好处,接受人可通过对所获得的信息的利用,获得可观的经济或政治利益。”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指出,“信息贿赂主要表现在提供人事职务升迁信息、商业秘密、审判秘密等几方面。”而业绩贿赂主要发生在同系统上下级之间,行贿人利用与上司的工作关系,故意将其业绩推到上司身上,有些上司为了升官也向下属索取业绩,并封官许愿,在其得到提拔晋升后,主动或被动为下属办事。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人们不再满足低层次的物质生活需要,而是逐步注重对非物质的、精神需要的追求,这给非物质贿赂提供了极大的生存空间。

  我国传统的贿赂犯罪法律规定已经无法涵盖现实中的贿赂犯罪形式。据了解,将贿赂规定为财物,源于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贿赂扩大到“财物或者其他手段”,但是1997年修订刑法未对贿赂范围作出相应调整,贿赂仍仅限于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案件,可检察机关却不能对其处理,只能移交纪检部门作纪律处分。”北京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说,“这些贿赂案件,也往往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却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使之逃脱法律制裁。”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的界定是“不正当好处”,其中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非物质利益。

  据介绍,很多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都将贿赂范围突破了财物的界定。比如日本一法院判定,异性间的性交也可能成为贿赂罪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又如德国刑法典将受贿对象规定为“利益”,当然包括非物质性利益;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为金钱或其他利益;波兰规定为“财产或个人利益”;罗马尼亚刑法典规定为金钱、有价物、其他利益;加拿大、奥地利刑法典均将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

  4.加拿大是一个相对清廉的国家。一般小官小吏是不可能勒拿卡要的,政府平时亦无需进行专顶的反腐倡廉宣传。当然这个国家也并没有杜绝腐败,有时还相当热闹。加拿大最大的特点是资源丰厚,政府资源、法律资源、媒体资源、政治资源都很丰厚,这种丰厚体现在反腐方面,就是随时随地高射炮打蚊子。2008年有一个加拿大移民官,胁迫一个韩国女孩子以性交易换取移民资格。那个女孩子第一时间举报了,然后政府人员在双方约会现场埋伏,人赃俱获,媒体广泛报道,社会各界全力关注,专业移民律师发表看法……搞得好一场轰动。

  任何一个“小案子”,都会有政府机构追踪,一叠叠打印整齐的文件派给一个个相关衙门和当事人,没完没了的听证调查,几十、上百家的电视台报纸网站的记者盯上来,然后就是漫长的、似乎不打个地老天荒不过瘾的法律程序,再加上专业律师们厚厚的报账单,反腐资源丰厚就意味着一旦涉嫌腐败,当事的公职人员将付出极大代价。

  在加拿大每个人的财政状况都是高度透明的,官员不必特意进行财产申报。这个国家施行严格的全民税制,每年四月以前,所有成年人要把上个财政年度的个税申报清楚。这个申报的概念是,报税者得把一年中赚的每一分钱说清楚来龙去脉,无论是银行利息还是工资收入。如果你没赚钱,也要画个零。然后政府以此为基础计算当事人该缴多少税,发放包括儿童福利金、老人养老金、就业保险等等在内的社会福利。

  大量的税法细则监督着每个人,例如一个家庭有一栋房子是自住,再买第二栋第三栋就得依商业用房处理。每年都要抽查报税情况,一旦出现漏报,就将受到严厉处罚。个人财务情况稍复杂的就得请会计师,企业或自雇人员更是非得经过会计师申报不可。

  在上述全民税制情况下,官员贪污的难度非常大。银行账户中的异动,必然引起麻烦。与个人收入不符的财产收入,就算不按腐败追究,报税也说不清楚。马丁·布赖恩·马尔罗尼是第23任加拿大总理,最终被查证离任前收取德籍军火商施赖伯30万美元现金贿赂,报答他为德国蒂森公司在加设立分厂提供帮助。施赖伯还称,马尔罗尼还曾索要加拿大航空公司采购空中客车飞机交易中应得的回扣。这个案子最初的突破口之一,就是马尔罗尼承认将30万美元现金放在自己私宅的保险箱中,既没有存入任何人或部门的银行户口也没有报税。

  加拿大公务人员对腐败行为比较慎重,除技术上难度大、监察严厉以外,主要原因是代价太大,又没有保护伞。马尔罗尼是加联邦保守党的一位杰出政治家,现任加拿大总理哈珀的政治导师和盟友,哈珀进政坛并最终成为总理,是他一手扶植的。丑闻曝光后,哈珀于2008年11月下令对他与施赖伯的交易进行公开调查,并命令政府官员中断与马尔罗尼的任何联系。哈珀为了保证内阁不倒台彻底抛弃了马尔罗尼。

  5.芬兰一向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政府官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极为少见。芬兰人热情好客,民间互相请客送礼是人之常情。但是对芬兰的公务员来说,受礼和吃请绝对是天大的事,一不小心甚至会把前途和事业搭进去。因此,芬兰年轻人进入政府工作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赶快请教“腐败”的界限,找准接受礼品或受请吃饭的上限。

  芬兰的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价值较高的礼品,并对价值较高作了细化定义:根据物价指数调整,一般在24美元(20欧元)左右。芬兰物价水平较高,在一些餐馆里,一杯白开水可能都要5美元,这样看来,就算在餐馆里请公务员喝白开水,也要数一数能喝几杯才可以。

  而如果是公务接待,上至总理下至普通的科员,一起吃饭的有些什么人,点了什么菜,花了多少钱,都要巨细无遗地在网上开列清单,让人人都可以看得到,件件能够查得清。甚至为了一顿公宴,芬兰还曾有位中国银行行长级别的高官落了马。当时,在公务接待中,行长一不小心上了一道鹅肝,传媒上网查阅菜单后提出质疑,结果行长只好为这道鹅肝引咎辞职!

  芬兰的人口少,生活圈子小,政府的人员也少,公职高薪,谋职不易。因此,一旦公务员被坐实了腐败,不仅会被立即革职,严重的话还会立即入狱,而且私营机构不愿雇佣,社会上的人看不起,更重要的是在亲朋好友、街坊邻居面前永世不得抬头,腐败成本十分高昂。

  2001年美国《读者文摘》杂志曾在全世界范围内作了一项很有意思的试验。试验内容是要测试30多个国家和地区民众的诚实程度。测试方法是在每个国家选择几个地区,故意在每个地区丢下10个钱包,里面装有相当于50美元的当地货币。钱包里同时附有失主的联系方式,拾到钱包的人如果想物归原主,可以轻易地联系到失主。最后统计钱包交还给失主的比率。试验发现,最诚实的5个国家是挪威、丹麦、新加坡、新西兰和芬兰。其中挪威和丹麦的钱包归还率竟然达到100%,芬兰高达80%!耐人寻味的是,这5个国家在“清廉指数榜”中全部入选最廉洁的前十位。

  芬兰、瑞典、丹麦、挪威、冰岛这些北欧国家,在廉洁程度都位于前十名,社会福利好,但税率也很高。但是北欧人并没有太多抱怨,因为一方面他们普遍有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政府廉洁,纳税人知道钱用在哪里,钱用得其所,人民缴税也缴得服气。

  6.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外交学院国际法教授刘文宗说,中国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通过国内加强立法、协调执法部门通力合作等方式积极履行《公约》在国际合作等方面规定的相关义务,这与中国在国际社会上始终敢于和善于承担国际义务的负责任大国形象一脉相承。有关部门按照计划抓紧落实中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工作,如制定反洗钱法、修订刑法中有关行贿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等。

  2010年新年伊始、“两会”前夕,中央再出反腐重拳,以52个“不准”的形式,生动诠释了“莫以恶小而为之”这句古语。

  细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可以发现,8大方面“禁止”、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行使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新增了禁止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等要求,甚至连婚丧嫁娶等个人行为也有了“紧箍咒”。值得特别注意的是,除了对常见的权钱交易方式重申禁令之外,廉政准则还直指当前腐败演变的新趋势新特点。著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针对其中涉及的3种新型腐败形式———“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多占住房”等住房消费腐败,一一作出详细解读。

  委托理财,可以算作是一种“技术含量”更高的行贿方式。“举个例子,人们在银行里的存款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可以成为理财金客户,到专门窗口办理业务。有时候,银行为了留住这些特殊客户,会提供一些内幕消息,如告知哪些股票或是基金是值得购买的。对于一般的储户,这样的信息提供是很正常的。但是,对于领导干部来讲,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一些行贿人处心积虑地提供内幕消息,甚至是送上绩优股或是基金的份额。”林喆说,这也是近年出现的新型贿赂形式之一。

  事实上,对这种有“技术含量”的新型腐败形式,权威人士在解读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时便已点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依据有关规定继续整治和查处以下重点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52条禁令针对的都是近年来的新型贿赂方式和敛财方式,有的是不正之风,有的直接就是腐败犯罪。”林喆说,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廉政建设的立法立规方面的力度正在逐步加大,中央对于制度反腐的长期规划“很有章法”。

  对于52条禁令的内容,林喆认为,一部《反腐败法》是可以囊括的,但法律相对于反腐败实践来说,还是有所滞后。但《反腐败法》的逐年酝酿并不代表反腐败工作就会陷入停滞,在这样的情况下,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反腐形态已经成型。

  “目前,反腐败领域的许多规章包括此次的‘52条禁令’都是以党规的形式出现的。现在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制度反腐的经验,在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以党规的形式出台规定,一旦成熟了就会提升到法律层面,成为更为刚性的约束。这是近年来我国在廉政建设方面摸索出来的一条行之有效的经验。”林喆说。

  林喆认为,针对2012年全面建成反腐败体系的目标,中央目前的反腐败制度建设“很有底”,具体表现为,相关制度哪里有缺陷很快就会补上。值得注意的是,对于52条禁令中所提到的内容,还可以用进一步细化的制度加以辅助。

  记者从接近中纪委的内部人士处获悉,中央未来还将针对一系列腐败形式作出缜密部署,腐败形式和腐败行为的活动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

  三、作答要求

  (一)认真阅读给定资料,简要回答下面两题。(20分)

  1.请根据“给定资料2”对“新型贿赂”这一名词进行定义。(10分)

  要求:准确、简明。不超过100字。

  2.请结合给定资料中的具体事例,谈谈你对“给定资料2”中“那么,房地产的民生之舟,就有可能真正遭遇到这个产业出现以来最大的倾覆风险。”这句话的理解。(10分)

  要求:准确、简明。不超过150字。

  (二)请依据给定资料,谈谈你从“给定资料5”中2001年美国《读者文摘》杂志做的诚实度实验的实验结果中得到哪些启示。(20分)

  要求:分析全面,条理清晰。不超过300字。

  (三)请你以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针对“给定资料3”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写一份情况报告,供上级领导参考。(20分)

  要求:

  1.内容全面,有针对性;

  2.条理清楚,表达简明。不超过400字。

  (四)参考给定资料,围绕“廉政建设”,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40分)

  要求:

  1.思想深刻,观点明确;

  2.内容充实,结构完整,语言畅达;

  3.总字数900-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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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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