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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是前提,农民进城必须保障他享受到就业、廉租房,保障他的家属进城,保障他享受到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两放弃是条件,农民放弃他的农村宅基地、农村承包地。”
在实际操作中,这形成了成都市“土地换社保”的户改模式。
应该说,这一户改模式出台时还是考虑到了失地农民的利益。成都市公安局户籍科民警纪丽告诉记者:“‘农转居’后,农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补偿权、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分配权等不发生变化。农民自愿退出原农村宅基地进入城镇购买公寓房的,可享受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
从积极意义上看,在城乡差别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土地换社保”虽然可以说是权宜之计,但毕竟一方面能够推动农民积极进城,另一方面在保护农村耕地的情况下,能够促进土地集中和合理流转,帮助农民真正拥有自己的财产性收入。
不过,这一模式也受到不少专家的质疑。温铁军教授接受《小康》采访时指出,“土地换社保”操作不好,很有可能变成另一种以“城市化”命名、对农民进行进一步剥夺的方式;同时社保以土地为条件,本身就是对农民的另一种差别待遇。
9.土地,是传统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观念的转变,大批青壮年农民劳动力外出务工,使得农村土地抛荒和半抛荒的现象严重。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改革背景之下,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便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当务之急。
现在土地是农民生老病死的依靠,土地仍然起着社会保障的首要作用,这必然会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影响土地本身财产价值的充分发挥。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物质手段,是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的依据和基础,土地的生产职能只能受制于它。一般情况下,这两种职能的要求是重合的,但当两者产生矛盾时,土地的保障职能便处于压倒地位。如果建立一个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在农民离开土地后使其成为支持农民生存的一个手段,也能够有效防止农民离开土地后因为缺乏必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而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就社会保障而言,我国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进展缓慢,除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已经开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试点以外,绝大多数农村都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在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后,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才会越来越松散,农民完全依赖土地而生存的现象才会真正弱化。
10.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曾经是中国城市化能否顺利实现的重大挑战。也因此,为了实现所谓的统一,许多地方政府采取了“以土地换保障”和“以土地换户籍”等方式,也就是农民要享受与城镇居民一样的公共服务,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
成都最初的户改也未能脱离这样的怪圈。2007年成都成为中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之后,为了形成土地的规模集中,在一些区县开始实行被称为“土地换社保”的双放弃模式,核心要点就是鼓励农民放弃土地,向城区集中。
但是,成都方面很快发现,这一做法严重阻碍了农民进城。
2008年,借灾后重建的机会,成都市展开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对农村土地确权,明晰了农民的财产权,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又让农民的财产有了流动转让的权利。市统筹副主任秦代红说:“这样,农民的财产有了保障。”
但成都的户改还不是最彻底的改革,与中国很多地方的户改一样,成都户改也仅覆盖本市户籍人口,尚未涉及外来人口的落户以及福利均等化。而打破地域限制,才是中国户籍改革中真正最大的难题。
当然,在成都户改中也能看到变化的端倪。在成都户改中提及:“凡按照相关政策迁入落户的市外人员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据介绍,外地户籍来成都工作的进城务工劳动者,也和成都市城乡居民一样,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一致。
11.下面节选的是媒体有关文章的部分事例(次序有所打乱):
长沙、益阳、郴州、永州、怀化5个市33个区县1460户接受调查的农村住户,共失地30562亩,户均失地2.1亩,其中有接近三成的农民已失地8年以上。
失地后,78.7%的家庭获得了政府的货币补偿,13.3%的家庭获得政府提供的住房,6.5%的家庭获得以地换地的补偿,仅有1.5%的家庭没有获得补偿。
征地后平均每户获得补偿76271.4元,“远低于土地使用权转移后的土地增值部分,被调查农民普遍反映补偿标准低于目前的市场价位,低于一个城镇居民正常的城市生活开支和保障”。
在目前的物价水平下,户均76271.4元的补偿费仅可以维持农民家庭一般日常生活开支3—4年,不能对失地农民形成长久的保障机制,没有固定工作的失地农民普遍出现了坐吃山空的困境。
大部分的生活农民在失去土地前主要是靠种植和养殖的收入,总体不高,但相对较稳定。他们中很多人除了从事农业生产,缺少其他技能,一旦失去土地或土地减少,就会直接导致收入骤减,生活陷入困难。
被征地农民获得补偿过低,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失地农民的民主权益缺失”:在征地程序上,农民作为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从土地征用的认定,到补偿费的确定、分配和劳动力的安置等,都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说了算,农民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征地的谈判协商。
农户认为政府的征地制度不完善或者很不完善,有24.8%的农户与当地开发商或者地方政府发生过利益上的冲突,还有部分农民对补偿不满而“引发上访现象”。
1460户失地农民中,收入减少较多的有540户,占37%;501户收入增加,占34.3%;另外还有419户收入没有太大的变化。
有三成农民在失地后完全无业,赋闲在家。由于失地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综合素质不高,就业缺乏竞争力。农民反映,失地后政府并没有进行过相关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且再就业的失地农民中,只有10.1%是通过政府(社区)安排介绍获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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