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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1、近年来,考试作弊呈高发势态。考试作弊的手段越来越先进,让人防不胜防,如利用高科技工具作弊、“枪手”替考等,另外,还多次发生内外勾结的群体作弊,甚至有组织的通过电脑网络、手机短信形式传送试卷答案的犯罪行为。
2、
(1)制定《考试法》,将考试制度纳入法制化。
(2)严肃查处以营利为目的的考试舞弊事件的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如制作作弊工具和出售考试答案者等,对触及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3)考试管理部门可采取高技术手段来防范作弊,如准考证照片采用激光照排而不是直接粘贴,以及采用磁卡、IC卡准考证等防止替。(4)严密注意评卷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处理违纪舞弊案件。
3、参考文章
德法并治作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仍然是人们进行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作弊是一种违背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社会舆论环境形成了一个反作弊的强大氛围,人们就会自觉抵制作弊行为。反之,人们就会认为作弊情有可原,为作弊者说情。治理作弊,同样需要依靠道德的力量。应当在日常教育中,增强考生的诚信观念。在道德建设的尝试方面,有的学校设立无人监考考场,因为被允许进入无人监考考场的,本身就是一种荣誉。另外,可以逐步建立考生违纪舞弊的档案记录,作为个人信用系统的组成部分,在求职、晋升等领域使用这些资料,这也必将加大作弊成本,使一些考生在作弊时望而却步。
但是,由于道德手段的非强制性,法律手段仍然是解决考试作弊问题的最终手段。2005年5月7日,美国执法部门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被逮捕的学生大多数是花钱请人代考的人或者是专门为他人考试的“枪手”。美国司法部官员在声明中说,在托福考试中作弊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如果阴谋欺诈的指控成立,这将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 万美元罚款。也许有人会觉得美国是在小题大作,不就是作弊吗?但仔细分析一下,美国的做法并非是毫无道理的。试想,如果恐怖分子通过作弊通过托福考试的,通过后就可能能在美国留学,也就可能上什么“飞行学校”,也就可能再去驾机撞大楼,这种可能性不就是威胁吗?相对于美国而言,其实在我国古代对作弊的处罚更厉害。如果在殿试时作弊,就会犯了“欺君之罪”,不仅会掉脑袋而且可能株连九族。
违法行为按照程度可以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作弊也是这样。对情节较轻的作弊,只是一种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法或犯罪,就象普通的盗窃十块八块钱并不能被被判刑一样。如小学生在普通的期中考试中作弊,就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显然是不妥的。
而情节较重一点的,可以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对此,可以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如该门考试以零分计算或者取消考试资格,再严厉的是取消一定期限甚至终生禁考,比如《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就规定参加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及其他有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将会被终生禁考。教育部在 2004年7月4日发出的关于制止违纪舞弊的通知中,规定对雇人替考者和“枪手”,都要给予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处分,若系在职人员,也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当然,情节严重的作弊是可能构成犯罪的。决定某一种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最主要的就要看它的社会危害性。作弊盗窃分数,就可能使原本可能通过考试的人由于“鸠占雀巢”而失去机会,这种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有时是非常巨大的,危害性远比盗窃几千块钱更严重。作弊反而通过考试,对认真学习的学生是不公平的,客观上也使得其他学生所取得的成绩贬值,为什么一些文凭现在不值钱了,就是因为考试作弊太严重,通过太容易了。更何况作弊不仅是对社会诚信的巨大破坏,加剧社会的信用危机。如果每年高考都不断爆出作弊丑闻,则高考制度的信誉必将得不到保证,最终受损害的是广大学生。而发生在高考中的有组织的团伙作弊,后果则更为严重,可能造成一定范围或地区的重考,这种破坏考场秩序的行为如果不用刑法调整,就不能体现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的相适应。所以,应当对专职代考、组织多人作弊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法无明文不为罪,应当在立法中规定作弊是一种犯罪行为。另外,就是对考试相关的作弊行为进行法律惩处。如在招生考试工作中索贿受贿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制造假身份证的、利用考试进行诈骗的、作弊中对监考人员进行人身威胁的,要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教育领域,目前对考试作弊的规定主要是原国家教委制定的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务院转发的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今年7月4日教育部的《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各类高等教育考试中替考等违纪舞弊现象的通知》,以通知、意见、规定等非法律规范的方式对考试作弊进行规定,缺少法律的权威性。
当一种社会现象的危害性足够大的时候,就需要司法介入,比如足球黑哨就是这样。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学校自行其事,对同样的作弊,各家处罚不同。如北京广播学院规定只要学生作弊,校方就会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根据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凡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除确实有悔改表现的不准正常补考,并没有规定退学、开除一类的处分。而有的高校则有禁考、零分、取消学位、不准毕业等不同的规定。所以,如果国家不以立法的形式作出规定,处理作弊问题上的无序状态必然会继续下去。
制定一部专门的《考试法》,可以说是将考试制度纳入法制化的必然选择。在《考试法》中,应当明确专门的考试管理机构(我国台湾地区的考试院就有很大的权力)。还要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作弊,对作弊行为的认定程序、以及对作弊的处理、违反《考试法》的法律责任等,改变以往作弊都是监考人员单方说了算的情况,并且对认定作弊的,应当允许考生进行申辩,这些内容均应通过《考试法》加以规定。有了法律,考场的天空会更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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