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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定资料】
1.201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建设廉洁的政府是一项持久而又紧迫的任务,是人民的殷切期望。廉洁从政不仅是中国共产党治国安邦的永恒主题,而且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内在动力。在某种程度上说,官员与政府是否廉洁,牵涉到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影响着国家的能力和长治久安。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人民群众看待和评价政府,主要看是不是为他们谋利益,是不是清正廉洁。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得民心者得天下”。由此看来,政府的廉洁程度,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对党的感情、对党的事业的信任和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信心。
在科技与民智同步发展的时代,我党逐渐意识到固步自封已经难以为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正是发自对民意的正确评估上。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透明是最好的对策。近年来的“两会”,经济民生议题虽然是焦点所在,但正如温家宝总理在首次与网民交流时表示的那样,“为什么在应对金融危机这样重要的时候,而群众却十分关注反腐败?……因为只有一个廉洁的政府、得到人民信任的政府才能够一心一意促进经济发展,才能够采取各种措施实现社会公正。”权力透明正是廉洁政府的必要保证,而有效的社会监督才是确保权力透明的关键手段。调查发现反腐败位居网民最关注议题首位,说明中国社会对于权力缺乏监督的不满已不容忽视。拥有危机公关意识正是当局正视问题的第一步。
2.确立建设一个廉洁政府的政府发展目标,是现代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如何使这个价值取向成为现代政府管理的理念,并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和政策的措施,推进廉洁政府的建设,还有很多认识和环境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建设廉洁政府,必须坚持从严治政,从严监督,从严执纪,不断深入推进政府反腐倡廉建设。胡锦涛总书记在2011年“七一”重要讲话中谈到,“90年来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这一讲话再次把反腐倡廉工作提到了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并且将反腐倡廉工作定位为“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在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政府至上、权力至上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主义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这反映到财政体制上,那就是传统中国缺乏民主的公共财政的社会基础。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建设廉洁政府的问题就缺乏必要的社会制约机制。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提升,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持续的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也就表明其所能控制支配的钱财与日俱增。这种情况无疑给政府可能的过度消费提供了条件。政府的高效失去廉洁的前提,将没有任何意义;政府的服务失去廉洁的保证,将彻底改变本质。建设廉洁政府,人是决定性因素。必须从每个公务员抓起,从每个公务员做起,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决纠正不求实效、只图虚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讲实话、办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全面落实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和制约,规范公共资源管理权力运行。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公务员的腐败动机,减少公务员的腐败几率,使他们常怀敬民之心、勤思富民之策、笃行利民之举,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努力建设一个廉洁的政府、一个受到人民信赖的政府。
3.芬兰是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从政府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就可见一斑。包括财政预算在内的芬兰政府官方文件全部都是公开的,民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和议会图书馆等简便的途径,了解和监督财政预算的制定过程和详细内容。
每年春天,芬兰政府根据经济形势预测下一年的财政额度,并拟定预算框架。根据该框架,政府下属各部委起草各自的财政预算。每年7、8月间,在财政部与其他部委协商的基础上,由政府拟定国家预算草案,并于9月中旬提交议会财政委员会审议。经过议会讨论和修改,来年的国家财政预算于12月中旬最后通过。而整个过程都是对外公开的。在议会最后通过政府预算之前,每个公民都可以上网查阅了解预算有关情况。预算通过后其文本将印刷成册,对此感兴趣的公民可以购买,也可以通过网上查阅预算电子版文本。总之,芬兰政府预算是公开的,没有任何秘密。政府官员在招待费、公务出国及用车方面的预算情况也有具体要求。预算中对招待费规定了数额,招待费开支必须在规定数额范围内。此外,还有具体规定,招待的客人应该是必要的,而且要适当,不得铺张浪费。预算中有一项行政运作开支,在这项开支中,对公务出国的费用也作出估算,不得超过预算中规定的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确实是工作需要,政府各部官员方可出国履行公务。芬兰政府只有总理、内政部长和外交部长配有专车。其他人用车必须从车辆调配中心预定。芬兰议会只有议长配有专车。
芬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的财政预算都是高度公开和透明的,公民了解政府预算的途径除了互联网之外,还有报刊、电视等大众媒体。财政预算一经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在第一时间进行详细报道,内容非常翔实,配以解析,普通百姓都能看懂。同时,社会风气的好与坏,对公务系统的廉洁影响极大。在芬兰,就算是在车流稀少的深夜街头,当红灯亮起,司机也会安静地停车等在那里,你看不到有谁会去闯红灯。芬兰人在日常生活中奉公守法的习惯,以及整个社会形成的强大的正气,你想在这样的国家里搞腐败,是很有难度的。所以芬兰的总检察长马蒂•库西迈基说,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但是公民的自律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要靠人们努力去争取。在历史上,芬兰也曾经是一个贪污受贿横行,腐败成为习惯的国家。芬兰治理腐败的经验,其实与全世界所有成功根治腐败的国家或地区一样,不外乎民主、法治、制衡、监督、公开、透明、教育等这些老生常谈的东西。讲理论,写10本书都可以,问题在于,你有没有决心去落实。在芬兰,每个自律的纳税人都有对政府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同时也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因此,芬兰成为了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
4.多年以来,新加坡一直是世界公认的最廉洁国家之一。在新加坡建设廉洁国家的过程中,贪污调查局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成立于1952年,1959年人民行动党上台执政后,成为新加坡反贪污腐败的最高专门机构,直接对总理负责,拥有绝对的权威和广泛的权力。在贪污调查局的宣传手册上,印着这样一段话:“我们的使命宣言:通过迅速和肯定、坚决但公正的行动,取缔贪污犯罪。”根据法律,不论是政府公务员还是私营企业主,不论是受贿者还是行贿者,不论贪污的案值大小,不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是新加坡公民涉嫌贪污犯罪,贪污调查局都有权进行立案调查。对贪污嫌疑人,调查人员可以进行跟踪、搜查甚至逮捕。在法庭上,贪污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
反腐败必须依法治理。反腐败要靠法治,法治的前提是法律。用法律武器同腐败作斗争,把反腐败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是新加坡反腐败工作的一大特点。新加坡贪污调查局(CPIB)查办腐败案件之所以高效、有力,在于他们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律,使得调查局在查案过程中游刃有余。仔细研究新加坡反腐败的立法,其特点十分明显:第一,反腐败立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新加坡独立41年,《防止贪污法》大的修改有四次,平均不到10年就修改一次,其间还制定了《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在执法规定中严格杜绝或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任何政党和组织均无权干扰司法独立。第二,立法要有利于查处和执法。法律要规定得尽量详尽可操作,避免执法者从法外寻找途径执法而违法,这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基本要求。新加坡在立法上对罪名的设定严密、细致、周全。同时,明确司法原则,保证执法机关严格、公正、规范地执法。同为使用现代汉语的国家,新加坡在法律的制定上没有模棱两可的规定,使决策者或执法者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作为在新加坡政坛占绝对统治地位的人民行动党,其各项活动都能自觉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没有人胆敢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反腐败必须坚持从严惩处,西化的民主在亚洲国家行不通。新加坡的法制严明、执法严格是举世公认的,李光耀多次讲:“在民主的背后,我要拿着严厉的大棒。”之所以能够保持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关键在于执法严格。
反腐败与发展经济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李光耀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新加坡作为弹丸小国,资源缺乏,我没有时间和精力来讨论民主,惟有不断前行,居安思危才能走上幸福之路。新加坡的经验告诉我们:经济发展与反腐败不但不矛盾,而且有利于持之以恒地反腐败。一方面,经济发展为反腐败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反腐败保证了政府的廉洁、高效,保证了市场规则的公正运行,保证了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
反腐败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是举世闻名的。认为“高薪是保持诚实的依托”,“好人”自然要“好价”,“便宜没有好政府”。高薪养廉,把隐性成本转换成显性成本,既提高了公务员待遇,又不增加政府运行成本,还净化了政府运行环境。新加坡在多年的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反腐倡廉、遏制腐败的体制机制,即“教育倡廉、高薪养廉、规则和监督保廉”。高薪养廉对防止腐败有积极作用,在社会经济发展允许的条件下应当实行,但这并不是最主要的。从产生腐败的角度来看,高薪仅仅是提高腐败者犯罪的成本。新加坡反腐败成功的重要做法在于坚持不懈地综合治理:在制度建设层面上,注重健全和完善法制、体制、机制;在社会管理层面上,加强有效管理和控制,规范行为,建立准则;在教育和观念培养层面上,大力倡导和培养诚实、正直的社会道德、公众舆论、价值观;在司法层面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真正体现在实际生活当中,从而使意志薄弱者不能为、不敢为,使大多数人不必为、不想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