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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古代的官吏考核,开始于秦汉,完善于唐代,历代王朝都积累了丰富的考核经验。伴随着郡县制的产生,中华民族开启了官吏考核的历史,而且考核制度越完善,考核方法越科学,统治者的地位就越巩固。
秦汉时期,统治者对官吏实行考课制度。考课就是对官员政绩的考察,即今天的考绩。考课是用于将职位责任同官员的能力行为联系起来,以考绩的标准来约束和激励官员,以考课结果的优劣来决定对官员的赏罚黜陟,以便劝善戒恶,使考绩得以发挥作用。秦代的考课是通过上计制度进行的。上计制,即郡臣于年初将一年的赋税收入预算写在木券上,呈送国君,国君把木券一分为二,国君执右券,臣下执左券。合乎标准的留任,不合乎标准的则罢免。上级官吏对下级官吏的考课也采取同样的办法。考课后分列等级,宣明优劣,决定升迁黜罚。
唐代初期的统治者十分重视官员的政绩,考核有了较大发展。唐代初期制定了考课法。贞观三年(公元629年)唐太宗令:房玄龄、王硅掌内外官考;凡百司之长,岁校其属功过,差以九等。当时尚书省吏部是负责考课的机关。考绩的目的是为了黜恶陟善。考课的等第不仅直接关系到官阶的升降,还与俸禄的加与夺、官位的外迁、解职相关。唐制规定:凡考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守本禄;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中品以下,四考皆中中者,进一阶;一中上考,复进一阶;一上下考,进二阶。计当进而参有下考者,以一中上覆一中下,以一上下覆二中下。上中以上,虽有下考,以上第。有下下考者,解任。唐代官吏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小考只定等第,记入考状备案。大考是综合几年来小考的等第来决定对官吏的赏罚黜陟。考课在唐代作为管理官吏的一种重要的制度,考课定等第和复考都有严格的程序,考绩与奖罚黜陟直接相关。
宋代对官吏的考绩亦称磨勘。宋真宗时,文武官员三年为一任期,一年考一次,三考为一任。宋仁宗时文官三年一迁,武官五年一迁。虽有视考绩情况决定升迁的规定,但实际上是凭年资叙升迁,不问其功而问其久。结果官以资则庸人并进。由于宋代不重视考绩,基本按年资论升迁,所以宋代官员多因循守旧,不求有功唯求任期内不发生过错,到期得到升迁就满足了。
明代考绩分文武两个系统进行,文官考绩由吏部考功司负责,武官考绩归兵部武选司负责。文官考绩方式主要是考满,武官考绩亦称军政。考满,即按任职年限考核,以检查是否称职,并给予相应的处置,侧重于褒奖、提升。考满等级开列之后,按等处置。处置的基本原则是:称职者升,平常得复职,不称职者降。清代对各级官吏的考核分为考满和考察两种。考满每年进行一次,称为一考,三考为满。吏的汇考,每三年一次。对京官的考察称为京察,对地方官吏的考察称为大计。清代考察具体工作由吏部清吏司主持,清朝政府总结了明朝后期考核制度松散、官吏贪墨成风的教训,进一步发展了封建官吏的考察标准。顺治四年(1647年)颁布四格八法制度。所谓四格,即守、才、政、年。守分廉、平、贪三类;才分长、平、短三类;政分勤、平、怠三类;年分青、中、老三类。根据上述四格,综合考核成绩分为三等:称职、勤职、供职。所谓八法,即:一贪与酷者,革职提问;二软与不懂者,革职免官;三年老有病者,退休离职;四才力不及与治事浮躁者,酌情降调。考核时,除由都察院协同工作外,还有六科给事中负责监督,徇私者按保举连坐法予以处分。所以,清代初期官员比较廉洁,国力也较后强盛得多。
近代中国,虽然存在战乱和军阀割据,但考核未断。民国时期,县、区政人员均由省政府或部门负责考核。民国20年后逐步形成考核制度,主要形式有检定考试、高等考试、普通考试、特种考试、县长考试等。
新中国成立后,组织对干部的考核,一般通过一年一度的鉴定形式进行,先自我鉴定,经小组评议,后由单位或组织作鉴定,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50~60年代,干部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政治态度、阶级立场、社会关系及工作表现、思想作风、群众观点、学习、团结等,尤为重视政治标准。每次政治运动,如三反、五反、肃反、审干、整党、整风、社会主义教育等,都必须作个人鉴定或小结,并经群众评议和单位鉴定。工作调动、抽调搞临时工作或脱产学习较长时间,结束时也要搞鉴定和考核。提拔重用的由组织专门考核。
5.让干得好的优秀干部在竞争性选拔中考得好、上得来,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注重考察干部实绩,防止简单以分取人。
考察重实绩、任用不唯分,体现了实践第一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实绩是干部德才素质、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的集中反映,是评判干部的基本依据。坚持实践标准,把握实绩依据,才能选出实干之人,彰显实干导向,营造实干之风;防止以考取人、唯分是用,才能不让真心干事的人吃亏,不让投机取巧的人得利。考察重实绩、任用不唯分,应当作为竞争性选拔必须牢牢把握的一条基本原则。
考察重实绩,就是要把干部的实绩考深考准,以实绩论高低、辨优劣。要突出实绩考察的重要性,加大实绩评价权重,使之不仅成为“优先”条件,而且起到“加分”作用。要注重实绩考察的准确性,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考察、延伸考察等多种形式,全面掌握干部实绩,深入分析干部在推动科学发展中起到的实际作用。要增强实绩考察的公开性,推行民意调查、实绩公示等方法,通过个人“亮绩”、群众“评绩”、组织“核绩”,检验干部实绩的“含金量”。
任用不唯分,就是要对考试成绩与工作实绩综合分析,不以一张考卷、一场演讲“论英雄”。要坚持原则、认真把关,不能怕担责、图省事、走形式,谁分高就取谁、考上谁就是谁。要把分数票数与实际能力、综合素质与岗位要求、任职经历与发展潜力等结合起来,全面衡量人选的“考绩”与“德绩”、口才与口碑、临场发挥与一贯表现,真正做到好中选优、人岗相适,有效避免“干得好不如考得好、实绩好不如成绩好”的现象发生。
6.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强调:“要坚持把干部的德放在首要位置,选拔任用那些政治坚定、有真才实学、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形成以德修身、以德服众、以德领才、以德润才、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
温家宝总理也曾指出,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目标的工作宗旨和追求,既是为官之道,更是为官之德。
要做官,先做人;要立业,先立德。为官者“头顶三尺”是法律,脚下支撑是官德。为官如果没有良好的官德,就不可能廉洁自律;没有一流的人品作底子,从政就会栽跟头。这不仅是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的道理,也是党中央一再要求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正确把握德与才的辩证关系,认真落实“以德为先”的具体体现。既注重“考能”更重视“考德”,真正形成“以德修身、以德服众、以德领才、以德润才、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看清人、识准人,才能选好人、用对人。深入甄别、准确鉴定干部德才表现,是落实“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的前提。干部提拔前,必须多方面了解、多渠道考察、多侧面审视,全面准确掌握干部情况。
中组部部长李源潮曾指出,现在干部出问题,多数不是出在“才”上,而是出在“德”上。人民群众对干部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德”上。李源潮部长同时还指出,领导干部要有敬畏历史、敬畏百姓、敬畏人生的敬畏之心。约束官员之“德”,就是让他们有所敬畏,而不是为所欲为。约束官员之“德”,不全在所谓政绩指标,而在于“公开监督”,在于“群众满意度”。
官德是检验领导干部党性的“标尺”,政治素质的“试金石”,党风纯正的“风向标”。官德彰,则风清气顺;官德失,则滋生腐败;官德正,则民心安定。可以说,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准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党和国家大业的兴衰成败。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官德的制度化已经进行了一系列大胆尝试,规范官德的法规相继出台。不管是《公务员法》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还是地方性法规,既是行为规范,又是道德约束,无疑是从政道德制度化建设中一个重要举措。
总之,“官德”建设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干部言行是否一致,权力是否滥用,道德修养如何,是否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各级不妨在选拔任用干部中,凡“发现德行不好的干部一律中止了提任程序,对反映较多但又一时查无实据的拟提任干部做出暂缓使用”,把选任干部的“考核表”交由民意来填写,让与官员有关的各类“门事件”、各种“雷言雷语”等“花边”新闻销声匿迹,这样,官员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就不会乱来,官德缺失现象才会一天天好转起来,我们的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人民才能安居乐业。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仅仅将“考德”作为选拔任用干部一种“硬件”,也是有其局限的。因此,只有把制度规范的他律与操守信念的自律有机结合,以信仰作为制度执行的基础,以监督作为制度落实的保证,硬、软件更加科学完备,中央和地方法规才有更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