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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年以来,新加坡一直是世界公认的最廉洁国家之一。在新加坡建设廉洁国家的过程中,贪污调查局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成立于1952年,1959年人民行动党上台执政后,成为新加坡反贪污腐败的最高专门机构,直接对总理负责,拥有绝对的权威和广泛的权力。在贪污调查局的宣传手册上,印着这样一段话:“我们的使命宣言:通过迅速和肯定、坚决但公正的行动,取缔贪污犯罪。”根据法律,不论是政府公务员还是私营企业主,不论是受贿者还是行贿者,不论贪污的案值大小,不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是新加坡公民涉嫌贪污犯罪,贪污调查局都有权进行立案调查。对贪污嫌疑人,调查人员可以进行跟踪、搜查甚至逮捕。在法庭上,贪污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
反腐败必须依法治理。反腐败要靠法治,法治的前提是法律。用法律武器同腐败作斗争,把反腐败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是新加坡反腐败工作的一大特点。新加坡贪污调查局(CPIB)查办腐败案件之所以高效、有力,在于他们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律,使得调查局在查案过程中游刃有余。仔细研究新加坡反腐败的立法,其特点十分明显:第一,反腐败立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新加坡独立41年,《防止贪污法》大的修改有四次,平均不到10年就修改一次,其间还制定了《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在执法规定中严格杜绝或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任何政党和组织均无权干扰司法独立。第二,立法要有利于查处和执法。法律要规定得尽量详尽可操作,避免执法者从法外寻找途径执法而违法,这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基本要求。新加坡在立法上对罪名的设定严密、细致、周全。同时,明确司法原则,保证执法机关严格、公正、规范地执法。同为使用现代汉语的国家,新加坡在法律的制定上没有模棱两可的规定,使决策者或执法者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作为在新加坡政坛占绝对统治地位的人民行动党,其各项活动都能自觉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没有人胆敢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反腐败必须坚持从严惩处,西化的民主在亚洲国家行不通。新加坡的法制严明、执法严格是举世公认的,李光耀多次讲:“在民主的背后,我要拿着严厉的大棒。”之所以能够保持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关键在于执法严格。
反腐败与发展经济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李光耀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新加坡作为弹丸小国,资源缺乏,我没有时间和精力来讨论民主,惟有不断前行,居安思危才能走上幸福之路。新加坡的经验告诉我们:经济发展与反腐败不但不矛盾,而且有利于持之以恒地反腐败。一方面,经济发展为反腐败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反腐败保证了政府的廉洁、高效,保证了市场规则的公正运行,保证了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
反腐败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是举世闻名的。认为“高薪是保持诚实的依托”,“好人”自然要“好价”,“便宜没有好政府”。高薪养廉,把隐性成本转换成显性成本,既提高了公务员待遇,又不增加政府运行成本,还净化了政府运行环境。新加坡在多年的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反腐倡廉、遏制腐败的体制机制,即“教育倡廉、高薪养廉、规则和监督保廉”。高薪养廉对防止腐败有积极作用,在社会经济发展允许的条件下应当实行,但这并不是最主要的。从产生腐败的角度来看,高薪仅仅是提高腐败者犯罪的成本。新加坡反腐败成功的重要做法在于坚持不懈地综合治理:在制度建设层面上,注重健全和完善法制、体制、机制;在社会管理层面上,加强有效管理和控制,规范行为,建立准则;在教育和观念培养层面上,大力倡导和培养诚实、正直的社会道德、公众舆论、价值观;在司法层面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真正体现在实际生活当中,从而使意志薄弱者不能为、不敢为,使大多数人不必为、不想为。
5.2011年3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研究了中央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三公”经费预算等有关问题。会议决定,在2009年和2010年大幅压缩的基础上,2011年继续压缩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在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时,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011年3月25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要“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以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要详细全面,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特别是各部门的行政经费,包括出国出境、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等支出,都要详细公开。各类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报告也要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更方便地了解和监督政府工作。财政部门要尽快研究提出实施各类预算、决算公开的时间表,今年就要部署相关工作,首先要将各级政府‘三公’支出的预算和决算向社会公开”。
2011年5月31日,中央国家机关厉行节约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建设一个廉洁、节俭的政府是我们的目标。中央国家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特别要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出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三项经费支出。这项工作要注重制度改革和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务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把压缩“三公”经费支出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重点,采取严格控制措施,确保达到预期目标,并按要求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及支出情况。深入推进机关节能降耗,努力实现2011年用电、用水、用油比2010年下降2%的目标。深入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严格控制和规范庆典、研讨会和论坛等活动,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地方政府、企业、个人摊派会议活动经费。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坚决防止和杜绝违规建设办公楼和以维修为名超标准豪华装修。着力把好国有资产采购关,强化日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人员经费。
推进财政预算、“三公”经费等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对于打造廉洁透明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纳税人缴了税款,对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就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精神,顺应百姓期待,以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使命感,将“三公”经费详细、真实地公之于众,交出一本“放心账”、“明白账”。
推进“三公”经费公开,一方面是官员的政治自觉,另一方面更需要相关机制体制作强力支撑。目前我国公开机制依然不健全,急需推进预算的精细化科学化,同时我国问责惩处力度相对不够,社会监督不力,而政府行政经费相关管理也不完善。因此,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要真想建成阳光政府,要真想通过透明公开促进和实现政府廉洁,就必须要有更大的勇气和更多的诚意,我国阳光政府、廉洁政府建设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6.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些朴素的格言强调了透明公开对于建设廉洁政府的极端重要性。但是从长远来说,积极稳妥地发展民主政治,在我国也建立起政府不得不公开的基本制度支撑,才是更可靠的保证,才能使腐败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
首先,加强岗位责任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制衡监督机制。要按照中央发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所确定的各项制度。与此同时,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要紧紧围绕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认真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创新监督体制,强化监督权威等方面进行。
其次,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制度的可操作性。细观我们的制度建设,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特别是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缺少具体的实施措施,一些制度还处于一种软约束,要求执行者自觉去遵守,而缺少对违反规定应该怎样处理,具体由哪个部门来处理,责任部门不作为怎么办的规定等。我们应吸收他国廉洁政府先进的法制理念,扎实推进现有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切实解决好制度冲突、重叠、闲置以及加大制度供给、优化制度存量结构、完善制度救济机制等问题。既要重视基本法规制度建设,又要重视具体实施细则的完善;既要重视单项制度的建设,又要重视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的配套;既要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又要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力求构建更加健全、充满活力的制度体系,以完善的制度和精细化、规范化管理防范腐败现象发生。
最后,提高队伍素质,保障制度执行到位。反腐倡廉制度重在建设,贵在落实;而落实的关键,则在能否实事求是、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只有培养执著的执行意识,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不断提高不折不扣落实好制度的执行力,才能真正“让制度的腰杆在阳光下挺起来”,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切实保障。否则,刚性的制度就算再健全、再完善、再先进,最终也只能沦为一种仅仅是挂在墙上、写在文件里的没有生命力的摆设。为此,我们必须着力加强执法执纪队伍建设,努力建立一支具有务实、高效、坚决的执行力的高素质执法执纪队伍。同时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度”,严格把好“进人关”,积极改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结构,不断提高执纪监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