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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英国的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逐步加强,政府部门参与国家公共管理的竞争力大大增强,公务员职业精神进入了新境界。这场运动以1979年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上台为标志。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英国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发起反对浪费和低效益的运动,以企业精神重塑政府,使政府成为“以绩效为中心”的组织;1982年英国政府推出旨在提高行政绩效和强化管理责任的“财政管理创新”活动;1987年推行了“下一步行动计划”;1991年推出“公民宪章”和“市场检验”活动;1994年,又提出一项名为“新的行政机关”白皮书计划。英国政府还创造了一种以人为本的环境,撒切尔政府时期,政府曾概括性地提出“公众是顾客,政府为顾客服务”的原则,这是对以前存在的公务员高高在上理念的纠正。进入梅杰政府时期,又提出了“顾客中心论”的观念,要求政府不要墨守成规,要不断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1991年出版的《公民宪章》明确要求,政府各部门应该了解人们期望的服务和政府各部门能够做到的服务,不能歧视任何特殊人群,无论其种族、性别、信仰、职业、语言有何不同,也无论是孤寡老人还是残疾人,政府都应向他们提供相应水准的服务。显然,这一观点标志着英国行政主客体关系的重新构筑,是对传统的官僚体制观念的巨大更新。
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的一系列不道德行为,如“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等,给公务员职业精神的发展以极大打击,人们开始反思过去几十年的公务员职业精神建设;加之70年代末,经济“滞胀”局面的出现,政府财政压力凸显,这一切促成了美国政府重新确立新的治理理念,开始以非官僚化为取向进行一系列更具适应性、责任心和效率的行政改革。这一时期美国公务员职业精神的发展呈现出了新特点:发展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在注重结合实践的同时,理论建设水平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美国国家政府制定了详细的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及处理措施,并及时设立了相应的、广泛的管理监督机构,以保证所有规范和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在1883年《彭尔顿法》的基础上,美国制定了许多约束公务员道德规范的法案,如1978年10月,美国国会出台了《公务员改革法》,并通过了《美国政府道德法》;1989年又通过了《美国政府道德改革法》;1990年颁布了《美国政府官员及雇员的行政道德行为准则》;1992年制定了《美国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伦理行为规范》等等。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设有伦理委员会、伦理办公室等机构。另外,注重公民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团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新加坡政府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历史并不长,但其在廉政建设方面卓有成效,其严格的法律环境,为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建设提供了有效保障,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于政府行政行为和公务员行为有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例如,他们订立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对公务员的政治行为、工作纪律、言行举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二,他们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法乱纪都会受到严厉处分,无论其性别、种族、身份、职业及地位高低。第三,由于职责明确,授权充分,人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工作效率很高。同时,政府还设有内阁廉政署、各部常务次长、公务员委员会、检察长公署、总审计长署等机构,对各个部门和各级公务员行为进行严密的监督。
5.把好“进口关”,完善公务员进出机制。从公务员招聘的源头加以控制,将那些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发展到队伍中来,以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继续采用、完善当前的公务员考录制度,对于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结合公务员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公务员职业精神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对于表现不良的公务员,按照其情节轻重相应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强化公务员职业精神的监督机制。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党和政府领域,可以将有关行政伦理管理职能赋予中央纪委和检察院,不再设置新机构。同时,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常委会设立伦理委员会,其职能一是监督或参与监督《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二是负责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另外,探索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部门内部和部门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并充分调动群众、民间组织及社会团体的力量,发扬舆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