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扎实开展隐患排查。建立地质灾害隐患定期普查制度,特别是对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经常性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制度化、常态化,以全面掌握地质灾害隐患情况,确保不留死角,做到心中有数。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登记造册,落实防范措施,纳入群测群防工作体系。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汇总分析,建立数据库,为上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社区、乡村、企业、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应经常性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全面掌握、准确判断事件发生态势,加强监测、预警措施。
第四,切实加强预防避让。基层干部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应保持高度警惕,昼夜值守,严密关注雨情、灾情的发展变化趋势,遇有较强降雨时,应提前组织泥石流堆积扇体、滑坡变形体、沟口、陡崖及水电工程、道路工程建设施工区及营地等地质灾害高易发地段受威胁人员果断避让至安全地带,转临灾避险为预防避让,掌握防灾工作主动权。
第五,加大隐患整治投入力度。一是必须树立人命关天的思想,加大对地质灾害治理的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投入力度;二是整合移民扶贫资金、地质灾害异地避让搬迁补助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加大资金投入;三是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处理按照治理、避让搬迁成本等因素,适宜治理的进行治理,适宜搬迁的实施异地避让搬迁。
第六,落实防治工作责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应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特别是应加强县乡两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和人员。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并会同气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水利、交通、铁道、建设、安全监管、旅游、教育、电力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指导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纪检、行政效能、目标督查等有关部门,应深入基层进行认真督促、检查,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抓得不力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工作责任、法律责任。
要完全成功应对灾害来袭,还有必要建立单个灾害点预警系统。应当逐步建立和推进“灾害风险分析和评估灾害预报和警报灾害防御和治理灾害管理和应急处置灾害恢复和重建”的灾害防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