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必须依法治理。反腐败要靠法治,法治的前提是法律。用法律武器同腐败作斗争,把反腐败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是新加坡反腐败工作的一大特点。新加坡贪污调查局(CPIB)查办腐败案件之所以高效、有力,在于他们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律,使得调查局在查案过程中游刃有余。仔细研究新加坡反腐败的立法,其特点十分明显:第一,反腐败立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新加坡独立41年,《防止贪污法》大的修改有四次,平均不到10年就修改一次,其间还制定了《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在执法规定中严格杜绝或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任何政党和组织均无权干扰司法独立。第二,立法要有利于查处和执法。法律要规定得尽量详尽可操作,避免执法者从法外寻找途径执法而违法,这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基本要求。新加坡在立法上对罪名的设定严密、细致、周全。同时,明确司法原则,保证执法机关严格、公正、规范地执法。同为使用现代汉语的国家,新加坡在法律的制定上没有模棱两可的规定,使决策者或执法者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作为在新加坡政坛占绝对统治地位的人民行动党,其各项活动都能自觉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没有人胆敢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反腐败必须坚持从严惩处,西化的民主在亚洲国家行不通。新加坡的法制严明、执法严格是举世公认的,李光耀多次讲:“在民主的背后,我要拿着严厉的大棒。”之所以能够保持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关键在于执法严格。
反腐败与发展经济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李光耀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新加坡作为弹丸小国,资源缺乏,我没有时间和精力来讨论民主,惟有不断前行,居安思危才能走上幸福之路。新加坡的经验告诉我们:经济发展与反腐败不但不矛盾,而且有利于持之以恒地反腐败。一方面,经济发展为反腐败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反腐败保证了政府的廉洁、高效,保证了市场规则的公正运行,保证了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
反腐败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是举世闻名的。认为“高薪是保持诚实的依托”,“好人”自然要“好价”,“便宜没有好政府”。高薪养廉,把隐性成本转换成显性成本,既提高了公务员待遇,又不增加政府运行成本,还净化了政府运行环境。新加坡在多年的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反腐倡廉、遏制腐败的体制机制,即“教育倡廉、高薪养廉、规则和监督保廉”。高薪养廉对防止腐败有积极作用,在社会经济发展允许的条件下应当实行,但这并不是最主要的。从产生腐败的角度来看,高薪仅仅是提高腐败者犯罪的成本。新加坡反腐败成功的重要做法在于坚持不懈地综合治理:在制度建设层面上,注重健全和完善法制、体制、机制;在社会管理层面上,加强有效管理和控制,规范行为,建立准则;在教育和观念培养层面上,大力倡导和培养诚实、正直的社会道德、公众舆论、价值观;在司法层面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真正体现在实际生活当中,从而使意志薄弱者不能为、不敢为,使大多数人不必为、不想为。
5.2011年3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研究了中央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三公”经费预算等有关问题。会议决定,在2009年和2010年大幅压缩的基础上,2011年继续压缩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在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时,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