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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2.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的数字上填涂。
3.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4.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5.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未按答题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6.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留在桌上,在考生座次表对应准考证号、姓名栏内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
二、给定资料
1.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革命的到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特别是近些年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或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专利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对外发明专利申请量持续增长,且近几年增速明显加快。1995年,我国对外发明专利申请量仅为312件,而2006年已增至6368件,增长约20倍。12年间累计申请海外发明专利2.09万件,年均增长率为31.5%。但是,比较而言,中国持有外国专利权量与外国持有中国专利权数量的差距仍然在急剧地扩大。
我国对外申请的专利不少,但发明专利在总申请中不到20%,这在相当程度上表明中国专利的创新水平较低。此外,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行业或对国家安全产生重要影响行业,中国专利所占的比例很低。比如,在化学、医药和核技术等领域,外国占据了90%以上的发明专利申请,而航天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外国比国内高出30倍。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曾处于领先地位的超导技术、计算机以及数据处理方面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大半也被国外占据。
2.国家政府对待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政府必须愿意将侵权列入严重犯罪的种类并进行严重的惩罚。同时,政府又必须注重立法的落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的执行问题,而且也反映了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美国正是有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落实措施,才为美国科技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环境。对于出售盗版制品的商店,当事人最重可被处以5年监禁并被重罚,罚款额度足以使商店破产。
在侵权调查中,FBI凭借其强大的信息收集系统和无所不在的调查网络,扮演了重要角色。除FBI之外,美国与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调查有关的机构众多,如商务部专门设有负责知识产权的副部长;美国海关则是打击侵权的一道重要防线。
除政府机构外,美国很多大企业都设有专门部门调查侵权问题,为避免孤军作战,很多行业还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如美国出版者协会、电影营销协会、计算机软件和服务工业协会、商业软件联盟、全国音乐出版者协会等。它们一般都聘请法律顾问,监督市场,积极参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活动,游说政府,一旦发现生产、销售盗版产品的情况,则立即报告主管机构,堪称企业利益的忠实代言人和平衡协调者。
3.2013年4月,武汉市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在网上出售盗版软件的犯罪嫌疑人梅某。该案是公安部“3.6”特大侵犯著作权案件集群战役打响以来,武汉市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首起案件。2012年9月,犯罪嫌疑人梅某在淘宝网上购买电子产品时,发现一款“广联达预算软件”销量很高,全套最少在两万元以上,并且网上售出的均是盗版,于是在网上花100多元购买了两套该盗版软件,之后又购买了空白加密狗和空白光盘,将程序复制进去,成本不过20多元。
2012年10月,梅某在淘宝网上注册两家店铺销售广联达盗版软件,价格从40元提升至100多元一套。
2013年4月16日,截止到被抓获时,梅某共售出软件1542套。据广联达软件公司有关领导介绍,粗略估计,梅某的侵权行为至少对其公司造成了2000万的经济损失。
办案检察官谢云欣解释,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认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4.据我国台湾媒体报道,软件业厂商统计结果表明,2000年因盗版导致的收入损失高达120亿美元,这一数字占全球软件总销售额800亿美元的15%。软件企业警告说,随着第三世界国家高科技发展加速,软件业损失会更加严重。科技和法律专家也发出警告,如这一问题日益恶化,那么以美国企业为主的软件产业发展将大打折扣。
甚至有业内人士这样形容软件盗版的危害:就像毒品走私一样,盗版问题猖獗,根本无所着手,到处都是逍遥法外之徒。商业软件联盟指出,全球2012年软件盗版率已由1999年的36%增至37%。这表明全球卖出的软件产品中有37%是盗版产品。在各国积极取缔盗版的前提下,盗版率曾一度在1995年的45%基础上有所下滑,但如今却不减反增,让软件企业忧心忡忡。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仅用20多年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路程,但是还是有很多法律规则没有跟上。就拿作为知识产权案件里最难审理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来说,根据现行《刑法》对侵害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只有在产生重大损害比如50万元以上才能入刑,这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保护非常不利,与此同时,值得关注的是,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刑法、劳动合同法中的若干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而较之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类案件常常面临举证难、保护难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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