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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6
“国家最好建立一种基本制度,险种不要太多,并且让参保人有一定的选择权,就像火车上有硬座、软席一样。”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多地采访了解到,许多年龄较大,无职业、无收入且不稳定的城镇居民,是社会最需要关注的弱势群体。如何将他们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消除养老“盲区”,亟待破题。
一方面,由于各地的政策不统一,对人员流动时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形成限制。另一一方面,一旦更高层次的政策出台后,可能产生与地方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导致政策衔接困难。
对于如何消除城镇居民养老的“盲区”,我国不少地方都在进行探索,但在缴费比例、待遇水平等方面又各有不同。不仅如此,《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各地在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养老保险的全覆盖,最大的难题就是钱。”据长期从事养老保险工作的贵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研员杨文松介绍,贵阳市作为贵州省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在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上走在了前面。但贵州是一个“欠发达、欠开发”的西部落后省份,在养老金的支付上仍然面临着捉襟见肘的困境。以贵阳市来说,每年收缴上来的社保费用基本上要用于支付,养老保险基金不要说增值做不到,如何使基金不贬值,都是一件是让人头痛的事。
安顺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保险科科长刘桂芬认为,养老保险,不宜农村居民搞一个方案,城镇居民又实施一个方案,搞得缴费标准与享受待遇不一样。应统筹模式与标准,所不同的是在缴纳费用时可设置多种标准,由参保人自主选择。
河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郭世英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逐步建立起来的,不同类型的人群是分批参保的,不同的人群分属于不同的参保类型,各自的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不统一,甚至差距很大。如公务员一种、事业单位人员若干种,企业职工一种,离退休干部一种,农村居民一种,这其中又由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同,缴费的标准也不同。众多养老保险类型在一个平台上运作,会引发不少矛盾和问题。“不能因为制度设计的不合理,造成政府花钱不买好。”
业内人士认为,我国在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应力求使整个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两个统筹”,一是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应体现普惠的原则,各类人群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不能太大。国家最好建立一种基本制度,险种不要太多,并且让参保人有一定的选择权,就像火车上有硬座、软席一样,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座位。二是统筹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使用,对现有社会资金资源进行整合。如分散在各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社会救济费等等,统一使用。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社会养老问题会更加突出和迫切。资金筹集使用是最重要的核心问题。国家应从法律上及早统筹考虑,建立稳定的、规范化的养老保障资金筹资体系。
资料7
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过去只能在退休时选择一次性返还个人缴费,不能享受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这部分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可以缴费至满15年,将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近日做客中国政府网解读新近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时谈到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对于本人或者亲属得了重病要住院,~时交不起押金的,但是因为他参加了医疗保险,结算后还是要报销的。法律规定直接结算就减轻了垫付的负担,也减轻了报销路途往返的麻烦。
《社会保险法》还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不交钱,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但享受的是职工基本医疗待遇,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有利于病人早日康复,重返岗位,实现再就业。
同时《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这一条规定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手段。
胡晓义还表示,对于骗保行为,过去只要求骗保者退回诈骗资金,如果要对其实施处罚的话,则于法无据。,现在法律给了行政处罚充分的依据,《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做了专章规定,实际上其他很多章节也涉及经办管理服务的内容,但同时又用专章作出了规定,充分说明这部法律对社会保险经办,对直接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一些事务的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从法制上健全了社会保障体系,让人们老有所养,不再为“养老”发愁!
资料8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着手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从制度层面上已基本建立起覆盖大多数人群的“保障网”,纳入“老有所养”的人数逐年增长。
然而,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深化,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我国在养老金制度体系上讲的是“制度覆盖人员”,这导致当前最大的问题就是“碎片化”。养老金制度本身是强调公平的,但由于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同时期逐步建立起来的,城市人和农村人,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的设置都是不同的,缴费和保障标准不一,并且待遇差特别大,不同的人群养老金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这极易引起新的社会矛盾,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新诱因。
另外,还有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养老保险制度层面上尚有“城镇居民”这一群体没有纳入进来,虽然这一群体在全阚总人口中数量并不太大,但这一群体多年龄大、无职业,收入低甚至无收入,是社会上最弱势的群体之一。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从保障对象来说,应该包括城乡全体居民,但由于制度上缺少安排,众多城镇居民尚处于“老无所养”状态,这不能适应当前统筹城乡发展和城镇居民养老的迫切需求。
为此,我们应该尽早准备,未雨绸缪,尽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基本思路应该是,先解决“有与没有”的问题,抓紧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养老制度,真正做到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整合资源,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制度,缩小不同人群保险待遇差距过大的问题,建立普惠式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老龄化在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已达成共识。值得欣喜的是,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已意识到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并着手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近日表示,随着我们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养老保障待遇也在逐步提高。希望通过不断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加强和完善对老年人口的各项服务,能够为中国老龄化的真正到来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