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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地市级)全真模拟试题

来源:中公教育 2014-11-13 10:19:38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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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后,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措施整治环境,并催生了世界上第一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清洁空气法》的出台。法律规定在伦敦城内的电厂都必须关闭,只能在大伦敦区重建。要求工业企业建造高大的烟囱,加强疏散大气污染物。还包括要求大规模改造城市居民的传统炉灶,减少煤炭用量,逐步实现居民生活天然气化;冬季采取集中供暖。1968年以后,英国又出台了一系列的空气污染防控法案,这些法案针对各种废气排放进行了严格约束,并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有效减少了烟尘和颗粒物。到了1975年,伦敦的雾日已由每年几十天减少到了15天,1980年则进一步降到5天。上世纪80年代后,交通污染取代工业污染成为伦敦空气质量的首要威胁。为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抑制交通污染。包括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网络、抑制私车发展,以及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整治交通拥堵等等。除做出种种规定和管制外,伦敦一直致力于控制市区内的汽车数量,在2003年更是用收取交通堵塞费的手段限制私家车进入市区。到2008年2月,伦敦针对大排量汽车的进城费已升至25英镑/天,折合人民币350元/天,这大笔收入都花在了公共交通上面。此外,上世纪80年代,伦敦市在城市外围建了大型环形绿地面积达4434平方公里。政府决定尝试在街道使用一种钙基黏合剂治理空气污染。这种黏合剂类似胶水,可吸附空气中的尘埃。街道清扫工已将这种新产品用于人口嘈杂、污染严重的城区,目前监测结果称这些区域的微粒已经下降了14%。从滚滚毒雾到蓝天白云,伦敦经历了血的教训,半个多世纪的铁腕治污,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经验。

  40多年前,穿过德国鲁尔工业区的莱茵河曾泛着恶臭,两岸森林遭受酸雨之害。而今天,包括莱茵河流域在内的德国多数地区已实现了青山绿水,空气清新。在此转变过程中,德国的100个“空气清洁与行动计划”功不可没。空气清洁与行动计划减少可吸入颗粒物的具体方法无外乎两种。首先是限制释放颗粒物的行为。例如,车辆限行、限速,工业设备限制运转等。许多地区选择设立“环保区域”,只允许符合环保标准的车辆驶入。第二就是用技术手段减少排放,例如安装颗粒过滤装置。德国立法机构曾于2007年立法补贴安装颗粒过滤装置的柴油机小汽车,并对未安装过滤装置的车辆征收附加费。一般来说,德国已针对汽车尾气排放等设定标准,地方政府在通过技术手段减排上发挥空间不大,主要还得依靠限制排放行为的“硬措施”。也有一些当然,“软措施”可供选择,如呼吁民众节能减排,多搭乘公共交通出行等。具体到个人,环境专家建议民众出行时长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短途骑车或步行。私家车尽量选择排量小、污染小的车辆。在家不要乱烧树叶和木头,选择节能减排的采暖方式,如天然气集中供暖,使用节能家电和可再生能源。

  美国于1970年颁布《洁净空气法》,此后,尤其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洛杉矶市采取了大量的治理措施和控制办法。在洛杉矶市出售的汽车必须是“清洁的”,而且要求1994年以后出售的汽车全部安装“行驶诊断系统”,即时监测机动车的工作状态,让超标车辆及时脱离排污状态和接受维修。而且,加州通过了严于联邦的《污染防治法》,引导并促使美国和外国汽车生产厂商改进汽车的排放性能。

  在洛杉矶,虽然多数人仍然使用私人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公共交通只处于次要地位,但洛杉矶市采取了包括增加停车收费等多种方式,鼓励多人合乘一辆汽车,减少公路上的实际行驶量和尾气排放。政府还通过低息贷款和补贴的方式鼓励人们尝试使用清洁燃料的汽车。

  从曾经的烟雾污染到如今的碧蓝天空,洛杉矶已经基本打赢了这场“蓝天保卫战”。但是美国肺健康协会最近发表年度报告称,洛杉矶地区的臭氧水平常年超标,仍是美国最严重的臭氧污染区。

  4.2014年4月17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调查结果并不乐观。公报显示,全国16.1%的土壤污染物超标。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农业土壤污染不断加剧,土壤质量持续下降,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农药化肥等进入土壤,导致土壤重金属、农用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严重。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做出了全面部署。农业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目前最容易被忽视的内容之一,应从国土资源安全的角度,引起全社会对此的重视,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和保护力度,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土壤污染的成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工矿业的“三废”排放。废渣经雨水淋溶污染土壤,废水经河流污染农田,废气(包括汽车尾气)通过大气沉降在土壤中累积。二是农业面源污染。化肥、农药、地膜的过度使用,造成污染物在土壤中长期残留。禽畜饲料中含有铜、锌、砷等添加剂,长期使用禽畜粪便作为有机肥也可造成土壤污染。三是垃圾围城、围村,污染土壤。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不易修复等特点,一旦被污染,危害极为严重:一是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和食物安全。土壤污染带来耕地质量下降,直接威胁18亿亩耕地红线,导致粮食和农产品重金属等含量超标,影响食物安全。二是危害人体健康。土壤中的重金属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后,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危害。三是影响社会稳定。土壤污染防治涉及搬迁工矿企业的职工安置,农民经济受损和人民群众健康受损的补偿问题等,如不能妥善处理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从数量来说,我国土地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虽为数不少,但主要都是些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不全面、不具有针对性以及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土地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采取相对独立的防治措施。所以,现行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对于解决我国广大农村土地污染问题还存在很大的阻碍。如现行《农业法》在关于如何预防土地污染和已污染土地的改良等问题上就没能做出明确而完善的规范。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仅限于该法第35条原则性地规定,而且大多针对的是土地使用及所有权方面的,比较明显的偏向于流转管理方面,对于污染防治的规范只有零星少许。《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相对来说是比较具体的,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土地污染防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并不足以解决,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污染的严重趋势依然在继续,而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存在的“真空”状态则滋长土地资源的滥用,加剧土地污染问题。

  2013年1月,长沙市人民政府在对本市土壤污染处理的意见中指出,将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与考核工作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以区县(市)为考核单元,以土壤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监管情况、土壤分级认定管理情况、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管情况、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控情况、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总量控制情况等为考核内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成效评估和考核。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市)政府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受污染区域或地区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

  2013年7月,上海市正在排摸受污染土地,并通过建立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类别的土壤数据库,逐步实现动态跟踪管理和信息共享。包括石油化工、冶金、橡胶等高污染企业的用地已经被纳入。上海环保“十二五”规划显示,未来五年,本市将在南大、桃浦等区域的原工业用地重点开展土壤修复工作。未来上海将严格项目审批,一旦确定土地被污染,未明确修复主体前不得进行土地流转。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开展土壤监测,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同时,该市还将探索建立土地土壤污染修复资金保障机制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政府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无主土地的污染,则由财政出资修复。

  土壤污染问题涉及到很多主管部门,如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矿产化工等工业部门以及财税部门,存在着各部门职责交叉、界限不清的问题。厘清部门间的关系非常必要。

  虽然在2013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中提出:“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但仅靠部际协调机制难以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常常会因部门利益影响工作效率,协调平衡部门利益,提高工作效率需要高规格的协调机构。

  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我国各级环境监管部门均隶属于各级政府,是地方政府的一个机构。其负责人由地方政府任命,其经费,包括工资和福利待遇都是由当地政府提供。因而,其从事的所有活动都不可能独立于地方政府。由于环境执法的对象主要是各类企业,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解决当地就业压力的主要依靠对象,因此,这些企业大都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失去了自身独立性的地方环保部门显然不会违背地方政府的意志,去做不利于企业的事情。而且,地方环保部门也没有对违规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决定权。这是我国环境管理领域广为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重要体制原因。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也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毫无疑问,公众参与是一个符合环境治理规律、行之有效的制度,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的目标。这次国务院《工作安排》的保障措施中也明确提出“引导公众参与”。要求“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热线电话、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然而,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还缺乏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的必要保障机制。为了防患于未然,动员全社会参与土壤污染的防治,应进一步推动土壤污染信息公开。只有让污染制造者面临更多社会压力,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才能有效推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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