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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调控的深入,房产税逐步进入到人们视野中。由于房产税改革涉及社会公平、税制改革、利益分配等诸多敏感问题,对于开征房产税,各方态度不一,对房产税的实际效果尚存疑问。
甘肃天水的王女士夫妇都是高中老师,一个儿子在外上大学,2002年在当地买了现在的这套住房。“早就听说要征房产税,我认为人总要有个居住的地方,所以首套不该征,可以从第二套房起按面积征税,这样人们就不会再疯狂买房了,剩下的房可以给真正需要房的人。”拥有一套住房的太原李女士也表示,不应该对首套住房进行征税。“很多人都是攒了一辈子钱,就是为了住个大点的房子享受一下,好不容易买上还要交税?如果按照平米数征,大家都不会愿意的。但对二套或多套征收,我没有意见。”
毕业后在青岛工作5年的新市民步先生,目前只拥有一套50多平方米的刚需房。“现在我们是三口之家,倒不担心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但考虑到将来会有改善性需求,如果将来有能力再买一套房,可能就会超过人均面积,被迫纳税了。我们的选择有两个,要么现在就买二套房.要么今后增加家庭成员。无论是现在背房贷还是将来多付‘奶粉钱’,这两个选择都会大大增加我们的生活成本。”步先生盼望着,政府能仅对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征税。“我想为我年迈的父母再买一套房,让他们在青岛颐养天年。”
拥有4套房产的私营企业主刘先生认为:“我们的钱也是自己实打实拼出来的,攒点房产也不容易。如果不能财产公示,不收贪官的税,只收富人的税,那改革就是在制造不公平。”合肥的张女士拥有3套住房,她表示:“不应该征房产税,买几套房是个人的权利,况且我的房也不是用来投资的。”
天津事业单位干部李明有两套住房,一套自住、一套出租。他表示,工薪阶层房子占个人财产的比重非常大,收入有限,租金是重要的收入来源,“现在我第二套房的房贷都没还清,交税加重了老百姓负担。对我而言,要是收税,我不能眼睁睁赔本,肯定要转嫁到房租上去,这样不仅难降低房价,反而会推高租金价格”。
另外,上海某公司职员刘女士也对目前增量试点方式提出不同意见,她认为,像自己这样刚刚买房的其实是穷人,而作为房产税征税主体的富人早就买了房,按照试点做法,改善居住条件的正当诉求要交税、享受了利益的富人却不用,这既是一种“既得利益固化”,更是“劫贫济富”。“是在制造新的税收不公平”。
21世纪中国不动产副总裁及上海区域董事长张卫平认为,通过房产税向拥有多套房产的业主征税,提高业主持有房产的成本,可以抑制投资投机需求,逼出空置的住宅走向市场,从而调整楼市的供求关系,抑制房价。
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杰表示,房产税最重要的意义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和为城市公共服务提供长期融资。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政府应及时将对未来改革的基本考虑作必要的信息披露,给社会公众吃定心丸,这样原本站在反对方的一部分人会站在支持方。他指出,应免征第一套住房,以保障公众生活必需。另外,在中国投资渠道稀缺的背景下,第二套房具有社会保险功能,相当于给自己买了商业性的社会保险,因此,应税率应从轻。“所以总体来说,应免征第一套住房.第二套住房税率从轻,三套以及以上实行累进制高税率。”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意见稿的出台,为房地产税开征提供了必要条件。他说,从各方面释放的信息看,房地产税开征是必要的,但一直没有征收,其中一个重要障碍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没建立起来。施正文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起草房地产税的相关法律草案,最快2016年审议,2017年通过。此外,房地产税征收可能赋予地方一定的自由度,各地依据自身情况决定开征时间和细节。
5.在国外,不动产登记制度已实施多年,这一制度在让不动产信息公开透明化的同时,还成为了征收房产税及国家反腐的“利器”之一。
谙熟德国房地产市场以及相关制度的张琳帮助许多国人实现了在德国的置业梦。她介绍说,购房人看中了房子之后,购房的程序正式开始。等到付款完毕之后就可以通知公证处了,这个时候才开始房屋的交接工作。整个过程走完之后公证处会到法院去正式办理房产登记。
德国不动产登记的做法由来已久,其法律依据可以追溯到1897年生效的《土地登记条例》、1900年生效的《民法典》以及之后陆续颁布的一系列法律。一百多年以来,德国权利登记制度作为房地产交易的法律依据一直为人们所奉行。不动产权属的变更必须登记,登记之后方才具备法律效力。
联邦德国土地登记的执行机构是地方法院内设立的土地登记局。德国《土地登记条例》第1条即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及其管辖的规定,其中第l款是:不动产登记簿由地方法院(不动产登记局)统一掌管。
据介绍,德国房地产登记簿通常包含一份清单和三个分簿。有关房地产本身的情况诸如地点和面积,所有者的相关信息和房产获取方式,使用负担以及抵押权情况都有详细记载。该登记簿是记载房地产权属关系的权威文件。也是所有者财产关系的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由德国当地法院负责管理并开放查询。
由于公证机关的参与,交易自身以及交易方信息的准确性都能得到保障。张琳表示.由于购房人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都会得到严格审查,在德国几乎从来没有听说过在房产交易中使用虚假信息的事情。
新加坡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来源于英联邦广泛采用的托伦斯登记制度,这一制度随着上世纪60年代新加坡土地所有权法案的生效而逐步取代原有的土地契约制。
托伦斯土地登记制度是一种制度严密、权责分明的登记制度,登记具有绝对的公信力。政府通过设立土地登记机构,专门负责土地登记事宜,所登记的土地或不动产,由政府担保,保证其产权的权威与合法,而不是以双方交易或转让契约合同为保证。已登记的土地及不动产,其权利人、土地面积、地块位置、边界及其相关权益等都经过政府登记机构的审核和认定,政府保证其准确、真实。
据了解,新加坡的电子系统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基本上可以做到让所有人查到某一块地契所在地块的详细信息,房主姓名、国籍等信息,这套房子在建好后有多少买家转手,以及目前这套不动产有没有相关贷款、按揭等信息。如果支付更多金额的信息费。甚至可以查到房子所在地块的规划图,可以凭此判断未来地铁线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否会影响到未来房子的发展。不光是房屋买卖的委托律师可以查到.房产中介可以查到,任何普通人都可以顺利得到这些信息。就算你不精通电脑,到土地管理局,他们的工作人员也会很乐意给你提供这样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通过某一个房产查询到业主信息,而反过来如果普通民众要查询某一个人名下有多少房产则是不被允许的。这涉及个人隐私,所以信息的公开也需要平衡。
日本的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机关是在法务省内部的民事局下设立的。分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支局、派出所4种形式,并通称为登记所。
《日本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依据契据登记制度,由国家设置的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记载不动产物权状况,以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查阅。
日本的法务省实行的是直属中央的垂直领导结构,法务局及其下属机构都是法务省根据需要设置的,地方政府无权设置法务机构,各级法务机关的设置和其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不是相互一致的。法务省依据不动产登记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独立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扰。
各登记所的土地登记业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第12条的规定由登记官负责办理。登记官有两种权力:一是书面审查权,即对提出的登记申请,查看是否符合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的多种登记要求:二是实际调查权,即实地查看申请人申报登记的不动产与事实是否相符。但依该法第13条规定,当登记官自己、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为登记申请人时,登记官则不能以其身份独自办理登记。该条规定,在这种场合,必须有已在该登记所进行了登记并且与登记申请人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成年人2人以上作保,方能进行登记。在此场合,登记官还应做笔录,与作保人共同签名盖章。
登记簿誊本的交付和登记簿的查阅,都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根据《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可以公开查阅的原则,《登记手续费令》第3条规定了查阅的费用,如登记簿或其附属文件的查阅费为200日元,地图或建筑物所在图的查阅费为每页200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