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国以诚立心,人以诚立身”,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风向标,政府部门应当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引领者。在法治社会,政府理应成为讲信用的楷模。遗憾的是,一些地方政府赖账不还,理直气壮,有恃无恐,被百姓称作“官赖”,严重损害了政府信用,正在或已经危及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可小视的破坏力。
当下,地方政府欠债不还的现象仿佛已成一种无解的顽疾。在大力倡导政府要培育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的今天,“官赖”的普遍存在简直是莫大的讽刺。但政府赖账与其他主体赖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至多只是个人信用的破产,而前者则可能导致一级政府信用的崩溃。很难想象,一级政府若丧失了信用将如何运转,又将给当地社会造成何等恶劣影响。
“官赖”频现的原因较复杂。从源头上看,由于官员考评机制畸形,地方政府有盲目举债发展的冲动,这是导致政府负债越来越多的深层原因。现在,一些地方官员为了提升个人政绩,不切实际地下达安排“发展”指标,财力有限,只能借债。前面的官员已经借很多债了,叫后面的官员当还债的官员,他也不会干。这种心态导致大量地方政府历史性欠债无法偿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但人们可见到有几个地方出台了细则,以加大债务状况的权重?至于还债也是政绩,更是只停留在舆论呼吁层面。
显然,治“官赖”须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评价机制。要从根本上扭转官员畸形的政绩观,再也不能以GDP论英雄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地方官员举债的冲动。同时,对新来的干部考核债务增量,走的干部考核债务存量。对于新增债务,必须审计是不是必需的。还可以考核干部任期内的还债率,考核每年还了多少债、减少了多少债务,每年拿财力的百分之几拿来还债。要把这些与官员的考评密切挂钩。对于盲目负债还不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官员,要摘掉其乌纱帽。
6.为建设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民心工程——“崔与之纪念馆”,B镇3户村民的房子被强拆。无奈之下,村民一纸诉状告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和村委会侵权并赔偿村民财产损失。然而,判决生效近一年,当地镇、村干部却拒不赔付。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尽管我国刑法中有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但此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无法在“官赖”上适用。
因为镇政府拒赔,3户村民索赔无望,正当诉求被当作皮球一样踢来踢去,民心工程也成了“伤民心”工程。
这是一起典型的“民告官”案件,结果也在意料之中:告赢了也执行不了。事实上,这也是“民告官”难点所在。不论从道德还是法律层面来讲,B镇政府败诉,就应该尽快依法办事,全面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法律判决,该赔偿3户人家多少钱就赔偿多少钱,还老百姓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但遗憾的是,法院判定的权属没有效力,而法外权力却在B镇一路畅通。遇到“官赖”,老百姓难道只能自认倒霉,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吗?
基层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是一种藐视法律的行为。从行政诉讼的目的看,如果行政诉讼制度不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那么将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从根本上说,法律的尊严就体现在法院依照法律作出的生效裁判、行政机关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裁决能够得到执行。只有法律文书得到充分执行,法律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运用。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书,公然践踏了法律尊严,同时也伤害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足以引发恶劣的示范效应。事实上,法律的权威不仅体现在制定了多少法律,更体现在法律能够获得公平正义的适用。要做到这一点,行政机关应该以身作则,敬畏规则、尊重法律。
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主要以罚款或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为主,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为破解“执行难”症结,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对拒不执行判决的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予以拘留,是非常严厉的惩戒措施。
“民告官”中行政机关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负责人,实际上就是要“把权力关进笼子”。“把权力关进笼子”,对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进行监督与控制,是民主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标。而构成束缚行政权力的“笼子”的重要制度设计之一就是行政诉讼法制。我们希望并相信,随着行政诉讼法制的发展完善,“官赖”将越来越少,法律尊严将得以彰显。
7.作为一种财政现象,“官赖”频现无疑直指预算软约束之弊。“官赖”的问题,涉及现行宽口径的预决算机制以及财政收支的不透明,涉及地方人大对预算审核力度的不够有效,同样涉及如何考核和评价政府部门、主政官员的问题。正基于此,治理“官赖”,除了要在政府公信力的构建上加码,还必须彻彻底底将政府钱袋子管起来,做到量入为出,遏制“新官不理旧账”思维下的举债冲动。
但也得看到,这些都是从约束政府财政收支权力的角度讲,而“官赖”所造成的伤害,一方面对应着权力的失范,另一方面则对应着政府债主们权利诉求得不到主张的事实。理论上,政府赖账不还,对普通民众而言是一个可以在司法范畴解决的问题。但实际中,面对“官赖”,法律救济要么不在他们的视野之内,要么无法改变政府赖账不还的事实,司法制衡力量的孱弱昭然若揭。
相较于政府公信的缺失以及预算软约束,司法救济机制的缺席无疑更值得正视。法律历来被视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官赖”拒绝还款,诉诸司法并不存在胜诉困难,但对走投无路的政府债主们而言,“打赢官司,也很难讨回债务,还得罪了领导”。他们对于本应最为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的拒绝,一方面意味着司法影响力的薄弱,其背后反映的是政府债主对于审判独立的不信任,以及司法强制执行力度有限的担忧;另一方面,它也折射了人们对于法治缺乏一种可靠的预期——公平的司法,依旧掩盖不住他们对于“领导”的忧虑。这种忧虑至少说明,权力秩序而非法律秩序,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左右着当地的社会生态。
一个在法律上有理有据的政府债主,却不愿通过司法途径来主张诉求,或者即便诉诸司法,也无法改变讨不回欠款的事实,这样的现实比公信之忧和预算失范更值得反省。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路途上,对权力的约束归根到底要回归到法律层面,债主自杀背后司法救济的缺席,必须通过独立的审判以及相应的司法改革来及时矫正。只有司法硬起来,政府债主们才能在面对政府部门这样有着资源优势的强大债务人时,有着以法治名义主张自身权利的自信。这些问题,希望借助正在推行的司法体制改革能给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