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目前,贵州省沿河自治县共有中小企业约1.65万家,其中有7成缺乏资金。针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贷款难、担保难、融资难“三难”问题,该县主动作为,大胆探索与实践,采取“政府、担保公司、银行+企业”的“3+1”模式,探索出了一条便捷的中小企业融资新路径。
“我全靠这笔贷款,更新了部分设备,现在基本能满足客户需求。”经营小榨油坊的甘坤财说。他因设备陈旧和规模小,无法满足农户榨油需求,想扩大规模,又苦于没有资金,于是他申请加入了投促会,按比例缴了风险金后,顺利申请到贷款30万元。
该县从2012年起就开展信用建设,目前共创建信用乡镇6个、信用村137个、信用组923个,信用户建档72874户,授信金额达18.42亿元,涉及农户13.96万余户,覆盖农村人口57万余人;评级授信的企业112家,授信金额3亿多。另外,该县还组织金融知识培训,增强群众、企业依法依规贷款、还款的意识,提高贷款积极性。目前,已完成贷款20余亿元。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要到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这个环节是必需的。但在实际贷款中,许多企业都苦于没有抵押物担保,导致想贷款发展而没有门路。沿河自治县通过成立政策性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成立促进会和联合基金,制定章程,使贷款担保有章可循。促进会建立小微企业联合基金,用政府注入的500万元资金存入银行的风险金专户,作为担保公司的有限责任风险金,贵州银行按风险金的8倍,授信贷款金额4000万元。为防止企业破产,出现企业还款难问题,该县不断加强金融诚信风险预警机制管理。组织创建信用乡镇和信用企业,整合县纪委、公安局经侦大队、法院执行局等单位建立金融风险防范联合机制。
为逐步放大贵州银行对企业的授信金额,该县担保公司将企业在银行贷款金额的10%作为保证金和贷款金额的1%作为风险金,增加融资数额,获取贵州银行更多的贷款授信金额。据悉,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如企业破产,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将从担保公司的风险金中扣除企业贷款,这样大大降低了银行的放贷风险。
该县万华粮油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不便,原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陷入困境,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及时获得贵州银行80万的贷款,帮助公司走上了正轨。自担保公司成立来,贵州银行通过该县中小企业促进会,已为10多位客户提供担保贷款近2000万元,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问题。
采取“政府、担保公司、银行+企业”的“3+1”模式,政府、担保公司、银行三家不仅为企业发展给力,还减轻了银行贷款风险,让银行放心贷款给企业。企业贷款所需资料全部由促进会收集整理规范后,提交给银行,银行只要审查、核实通过后即可放款。金融机构同中小企业促进会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了专门的基金管理人,身后还有担保公司,以及政府和相关部门等行政资源,减轻了银行贷款风险压力。
为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该县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建官舟、板场等四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共计注册资金650万元,吸纳基础股金669万元,投放资金1091万元,缓解了农村群众发展小型产业贷款困难。同时,通过审核注册,批准建立了汇鑫、鑫源等四家小额贷款公司,满足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资金需求。新组建贵州画廊乌江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融资平台公司。目前,全县融资公司已达8家,进一步拓展了融资渠道。
6.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创新是金融发展的不竭动力,但在历史上,金融发展往往沿着“危机—管制—金融抑制—放松管制—过度创新—新的危机”的路径演进。要跳出这样的循环,必须把握好金融创新、金融效率和金融稳定的平衡。
金融创新意味着要进入新的领域,容易带来新的风险。在金融创新中,金融机构往往要从事不熟悉的业务,使用新的流程,建立新的渠道,以及接触不熟悉的客户。当一种创新产品和业务出现时,收益往往易于确认,但如何识别并量化其中的风险常常并无先例可循,由于确认收益和风险的不对称性,在创新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容易提高风险偏好。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仍处在“新兴加转轨”的阶段,金融监管部门不仅肩负着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同时还面临着推动金融创新、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可持续发展的任务。这两种角色之间既存在一定冲突,也具有内在一致性。监管者应当把握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平衡,做到鼓励与规范并举,培育与防险并重。
金融机构要在金融创新中践行四项原则。一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这条主线。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有效金融需求作为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防止监管套利或者金融业自我循环。二要把依法合规和稳健经营意识贯穿到金融创新的全过程。在创新中要做到“心中有法,行为有度”,遵循良好的监管要求和会计标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记账和风险管理。三要与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金融机构应在自身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开展金融创新,要充分识别和管控新产品新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发挥好风险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四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创新产品的结构应当清晰易懂,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全面,有利于消费者充分认识风险和维护自身权益。
金融监管的规则一般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而确立的。金融创新由于具有不同于传统的新业态、新特征,往往难以被现有的监管规则框架所涵盖,对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金融创新的挑战,监管者既要简政放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更要针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特征,不断改进监管工具手段,完善相关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扩大风险监测范围,提高对复杂创新金融产品、模型评估、系统性风险等领域的专业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