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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定资料5”中提到:“在司法领域,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好的稳压器。”请问应如何理解这句话?(15分)
要求:理解全面、准确,条理清晰。不超过250字。
【参考答案】
司法公开、释法说理,是司法机关回应社会关注的正确方式。〔3分〕一方面,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可以消弭各种误解和猜忌,使一些偏离正轨的公众舆论回归理性。〔3分〕另一方面,把案件放在社会聚光灯下,与舆论良性互动,体现了司法机关勇于担当、实事求是、捍卫公正的坚定信念。〔3分〕要做到公开与公正,维护和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视舆论而不为舆论干扰,重视情理要求和人心诉求而又不违背法律程序,通过司法公开和释法说理,培养社会公众更加理性、成熟的法治素养,维护司法权威。〔3分〕
五、马克思·韦伯认为:“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请根据你对这句话的理解,结合给定资料,联系实际,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议论文。(40分)
要求:
(1)观点明确,分析具体,条理清楚,语言流畅;
(2)参考给定资料,但不拘泥于给定资料;
(3)总字数1000~1200字。
【参考例文】
以人为本 引领法治事业发展
马克思·韦伯认为:“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我国法治事业宏大繁复,法治进步“刻度”清晰可见:从废除收容遣送到废止劳动教养,从颁布《物权法》到修订《环保法》,从庭审直播到执法直播……这些事项无不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法治人本化让法治中国更显“人情味”。
以人为本是法治建设的灵魂。“法治表现为制度,却生成于精神。”以人为本是法治的精神底蕴,正是这样的精神底蕴孕育了法治的观念和思想,而法治的观念和思想又铸成了法治秩序。一旦失去以人为本理念对法治的支撑,法治就是空洞的外壳,毫无实际意义可言,甚至可能导致“恶法之治”。先秦法家倾向于严刑峻法,寄希望于“以刑去刑”,实现社会大治,但却无济于事。汉代以来,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成为主流,以民为本、爱民存民之风成就了“文景之治”“开元盛世”。由此可见,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格、合乎人性、讲究人道,才能真正发挥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法治建设是以人为本的制度保障。法律确立的底线规范,是一种对人人平等的外在强制约束。简单释义“法治”,就是“保护权利、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就是保护人的权利;限制权力,就是限制权力对人的权利的伤害和侵犯,其目的还是保护人的权利。浙江李某“刷单炒信”获刑,体现的是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山东“于欢案”由判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展现的是法律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魄力。有了法治建设作为制度后盾,人权才能得到根本保障,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真正落实。因此,要想以人为本“不驰于空想”,需有法治建设为之“保驾护航”。
法治建设与以人为本是协调统一的,以人为本犹如灯塔,灯熄就会迷失方向;法治建设如同堤防,堤毁就会失去底线。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存在。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要发挥法治与人本的双向作用,让法治回归于人,服务于人,最终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在社会转型发展的今天,社会治理问题越发复杂,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方向,不断从法治建设中汲取力量,实现内在精神传承与外在行为治理的统一,推动法治人本化,我们才能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凝聚共识、扫除障碍,走向社会“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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