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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也使一些外国人产生中国人不守规矩的错误印象。特别是当外资企业或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在外国被查处而在我国得不到法律制裁时,这种正反效应将严重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
(九)、降低了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商业贿赂对社会公平、公正秩序和规则的腐蚀、冲击,危害极大。”,“当少数人利用‘公权’与不法经营者勾结,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正常的交易方式就没有了立足之地。长此以往,会对公平价值观念形成倾覆,对公正社会心态造成损害。”
(十)、会给安全质量带来很大的风险。不通过正常的招标,有一些企业的技术标准达不到,会使一些产品和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因为我们平常有一些河堤决口、倒塌等等;医药产品回扣会使假冒医药产品盛行,给医药产品的使用带来很大的风险;安全设施、产品采购的商业贿赂,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五、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
(一)、监管体系、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第一,关键是没有举报人保护制度。商业贿赂秘密进行,虽然知情人少,但是肯定有知情人,比如单位的会计。我们必须给知情人提供举报的安全条件和保护,要让知情人勇于举报。因为知情人就是违法者,所以法律必须提供一套举报人无罪和奖励制度。现在公安机关也在采用奖励制度,但是没有相应的保护制度。有人举报后,行政执法机关把举报人暴露出来,这样举报人会受到报复。另外,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认为举报者举报的情况是严重案件,举报人也就受不到保护。
第二是制度不完备,处罚力度小。首先是范围界定小,商业贿赂应该是指商事活动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商品服务过程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故意采取各种财产性或非财产性贿赂手段,侵害正常商业秩序的行为。相比之下,我国相关法律所定义的商业贿赂的范围要小得多。 比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经营者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在商业贿赂行为中都有其各自的作用,他们为共同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共谋者的刑事、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法律没有规定,这些人便可逍遥法外。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规定不够完善,处罚力度不大。比如,对于经营而言,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大的商业贿赂案件来说,比如建筑领域和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动辄数十亿元,行政处罚过于轻微就会失去威慑力。对于受贿者,法律规定就更不清楚了。 因此,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应该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方式,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贿赂金额、贿赂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有效打击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商业贿赂之所以盛行,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市场经济规则的不完善,是相关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是权力对市场经济规则粗暴干涉所导致的运行不畅。这些才是商业贿赂多发的真正病根。比如医药界,商业贿赂之所以极其盛行,就在于当前的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医生处方权的寻租空间过大,那些靠“回扣”生存的所谓“医药代表”才会应运而生。
第四、多头监管导致管辖权脱节,放纵犯罪
(二)、政府对商业贿赂行为制止不力。在经济发达国家,商业贿赂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即已出现。这种现象被当时的经营者认为是一种经营手段,政府对商业贿赂行为也并未加以制止。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无限度的所谓“折扣让利”以纷繁复杂的形式大量存在,以至于形成了当时的商业习惯。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企业在产品生产、销售和原材料的供应等方面,全部由国家计划部门来安排。流通领域里,国营商业与供销部门均需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进销差率,进行一直从货源供应到批发、零售的一系列流转活动。由于企业的产、供、销各环节均受国家计划调节,企业本无经营自主权,再加上国家对企业与市场又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所以,没有商业贿赂的必要性。
(三)、独立经济主体利益驱动。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渐得到确立。由于每个经济主体都有着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在竞争中,不良经营者就会运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实施商业贿赂,争取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
(四)、市场不成熟、资源不够丰富。我国市场体系还处在进一步完善之中。体制转轨时期,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使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取资源成为可能。商业贿赂是市场不成熟、资源不够丰富等条件下,滋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
(五)、商业贿赂成本意识。“在中国,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交易成本。结果是,不这样做,你就没有竞争力,而最后是我们的经济秩序被扭曲,而劳动者也无法提高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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