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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时代,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几乎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网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打破了传统的医疗保障体系,但新型医疗保险制度到2001年底还只覆盖7286万人(其中在职职工5471万人,离退休人员1815万人),[25] 占城镇人口还不到20%。在这种背景下,城乡社会均存在着低收入家庭有病不敢医、部分居民因病致贫的现象,疾病风险已经成为加剧弱势群体生活困难的重大因素和导致新的贫困的重大致因。因此,应当尽快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在这方面,我们认为,值得考虑的深化改革措施包括:一是在医疗保险政策中真正注入福利公平原则,取消按人身份确定等级待遇的旧规定,在发展私立医院和私人医生的条件下促使部分高收入群体自愿放弃医疗保险待遇,以便让更多有需要者享受医疗保障;二是坚定不移地实行医疗保险、医疗(医院)体制、医药体制三项改革同步推进,在割断医疗方借医谋利的利益链条的同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以便实现公共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对药品供应进行计划调控;三是在医疗保险改革中摒弃片面的效率观念,应当以全民健康保障作为长远目标来确实,在现阶段可以采取多元化的制度安排,以适应不同群体的疾病医疗保障需要。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
在中国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责任共担的原则已经得到确立,但利益各方的具体责任划分并不明晰,责任分担的模糊状态已经对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因此,完善责任共担机制已经构成了现阶段推进整个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完善的必要条件。
1.建立固定的财政拨款机制
政府承担着保护弱势群体和主导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当然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体现在推动社会保障立法、监管社会保障运行等方面,尤其直接、具体地体现在政府承担的财政责任上。尽管国家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不断扩张社会保障支出比重,但这种投入还不是一种固定拨款的机制。鉴于现阶段社会保障基金支出形势严峻,我们认为,国家不仅应当明确财政中的社会保障投入比重,而且宜在“十五”期间落实20%的投入比重,并明确相应的增长机制。
与此同时,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责任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从近几年中央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持续大幅度扩张而地方政府仍然缺位或半缺位的现象出发,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摒弃劳民伤财的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促进就业和保护弱势群体身上,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承担的公共职责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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