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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费是支撑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但目前的企业缴费率不仅极不公平,而且畸高,构成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因素和企业竞争力的损害因素。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例,一方面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负担沉重而未参加的企业却无需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另一方面由于历史负担的不同,各地企业的负担亦极不平等,深圳企业的缴费率仅为工资总额的6%、北京为19%、沈阳等老工业基地却高达24%以上,高低之间相差竟达18个百分点。[26] 因此,应当尽快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并迅速实现企业负担的平等化。
在这方面,我们主张,在划清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的条件下,新型社会保险制度应当按照一个统一的费率标准向所有符合法律规范的企业征收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应当承担的基本养老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总费率宜控制在工资总额的30%以内,住房公积金宜纳入工资范畴。同时,鼓励但不强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机制。
在控制企业责任的前提下,应当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量提高政府财政负担的比重和个人负担的比重,或者在支出剧增的现阶段采取发行长期国债的办法来弥补,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力并实现就业增长。
3.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
增强国民的自我保障意识和个人责任,既是世界社会保障改革潮流,也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因此,让劳动者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是必须的举措,目前需要落实的措施包括:一是规范工资统计范畴,根据实际工资收入征收各项应当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杜绝瞒报、漏报收入的现象;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让年轻的劳动者分担起中老年职工的部分责任;三是在维护孤老残幼等极端弱势群体的生活权益的同时,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对相关社会福利收取服务费。
此外,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及制定遗产税、赠与税、特别消费税制等措施来适度调节国民个人收入分配,藉此让先富起来的居民更多地分担一些社会保障责任。
4.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责任
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在这方面,政府可以扩大彩票发行规模,并积极、稳妥地尝试赛马之类的博彩业,同时用税收优惠的政策来调动各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捐献的积极性。这种非强制性的筹资方式将能够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它们是补充政府、企业、个人直接负担能力不足的重要且有益的补充,值得政府考虑与充分运用。
例如, 慈善事业在国外的发展有很长的历史,并在许多国家及中国的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十分发达,它们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作用十分突出,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了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但在中国大陆却还未引起足够重视。虽然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发起的“希望工程”、中华慈善总会开展的扶危济困活动、中国扶贫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扶贫事业等已经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但所起作用仍然十分有限。因此,我们主张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国家应当对慈善事业进行合理定位,将其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道德文明建设、完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事业来发展;同时,从速制订相应的财税政策如制订遗产税法和社会捐献方面的免税规则,对个人所得税严格执行累进税率制,将能够促使高收入阶层尤其是先富阶层关心并热心慈善事业。
5.尽快分化历史责任
基于中老年职工老年保障的历史责任已经成为困扰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的重大因素,国家应当找到分化历史责任的途径。在对历史责任进行合理测算的条件下,一方面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股减持来筹集相应的资金,另一方面还应当发行长期国债来消化这种历史责任。前者体现的是国有资产存量对中老年职工老年保障的责任,后者则是利用未来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增量消化历史责任,同时也是年轻一代职工对中老年职工历史责任的分担。现阶段社会保障(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遭遇的困境表明,对历史责任与其继续模糊化而心中无底、无所适从,不如合理界定、清晰测算、合理化解。对历史责任的处理,已经成为整个社会保障制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四)、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
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已经成为中国现阶段一个人口数量达1亿多的规模群体,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流动性强、非正规就业者多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与流动性较弱的传统型正规就业者在社会保障需求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对流动人口采取分类分层保障的办法,才能逐渐有效地保障这部分弱势群体的生活权益。[27] 我们主张:应当从速确立工伤保险制度并强制覆盖全体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及其他流动劳动者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为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包括遭遇天灾人祸时的紧急救济、特殊情形下的贫困救助、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待遇时的法律援助等)。对于养老保险,则可以先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口进行适当分类,对达到规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对固定住所或单位的流动人口,正式纳入当地的养老保险体系;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流动人口,则有必要根据制度多元化的原则来设计相关方案供其选择,并作为全国性政策出台。
(五)、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忽略,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失误。[28]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化和农村居民地位的相对弱势化,既体现了农村对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风险的累积与社会风险的累积。因此,我们认为,要真正保护农村居民中的弱势人口并促使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免于沦为弱势群体,就有必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以乡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并促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体化为基础,以互助合作为原则构建新型的乡村医疗保障体系,以农村计划生育户夫妇为突破口构建乡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为基础逐步发展乡村福利事业。在对待乡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应当摒弃包袱论等偏见,对现阶段农村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和商业保险在乡村还无法发挥很大作用应有十分清醒的认识,政府同样应当担负起建设乡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适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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