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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范文或者评论员文章

  1. 中共党史上的口号

  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他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报告中,他还指出:“提倡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同时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2000年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念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人政治理论的一个创举。

  2. 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依宪治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全面、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进一步贯彻实施宪法,准确理解与把握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与精神实质,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宪法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了我们国家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规定了我们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基本路线与基本经济制度,是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居核心地位,起关键作用。这次宪法修改,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精神,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在修宪过程中,自始至终坚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工作方针,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与讲法制的统一。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凝聚全党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宪政史上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必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进一步推进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

  加强宪法学习,确保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是扎扎实实地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向前进的重要保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最本质特征。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有利于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完善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各项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用宪法和法律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

  加强宪法学习,确保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对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指导思想上实现了执政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国家政权运作方式的根本性转变。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地位,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不断学习法律,首先是学习宪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首先是增强宪法观念;坚决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只有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才能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切实维护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才能使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一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增强全体公民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事务,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当前,全党全国正在集中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应当在全面学习宪法的基础上,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在思想上进一步明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进一步明确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内涵。只有这样,全党全国人民才能同心同德,万众一心,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不断开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局面。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和颁行,充分体现了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共同意志,填补了国家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领域的一项空白。

  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党的三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我国的人口问题,大力倡导实行计划生育,将计划生育确定为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邓小平同志早在1979年就提出“人口增长要控制,应该立法”。1982年,党的十二大将计划生育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关心下,经过三年多的深入调研和反复研究论证,草案几经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终于得以颁布。

  法律是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是把已经成熟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人人都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党的领导下,经过30余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探索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也赢得了国际上愈来愈多的理解和支持。这一切使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制定具备了坚实的工作基础、群众基础和较为有利的国际环境。法的出台可说是水到渠成、正逢其时,为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新保障,注入了新动力。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是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我们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法制轨道上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

  4.树立荣辱观—推进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建设

  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明确了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导向,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思想指导。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既是推进思想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

  依法治国需要明荣知耻的社会道德基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最基本的两大规范系统,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缺一不可。道德是法治的基础。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道德是立法的基础。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良法”,这样才能实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但是,如果仅仅从法律自身出发,无法判断法的良恶,也无法评价立法是否成功。只有借助社会道德规范来判断和评价,才能使制定出来的法律符合社会公众所认同的道德要求,体现正确的价值取向,真正成为“良法”。因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德基础。

  道德是公民自觉守法的基础。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他律性。这种他律性,必须立足于公民对法的认同和自觉自愿地服从法律。如果社会不能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社会成员无法在内心形成对法的认同,那么法律就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施,社会也就难以维持长久稳定。只有社会成员的道德取向与法律要求相一致,他们才会相信法律,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从而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能够明确社会的价值标准,形成共同的道德规范,进而提高公民自觉学法、守法、护法的意识。

  道德是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的基础。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组成部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执法者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还要接受道德规范的调整。执法者心系人民、荣辱分明,才能防止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更好地履行职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能够促进政府机关公正执法,进而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道德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水平的重要反映。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司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关系法律权威的树立。司法人员的道德水平高,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坚持司法公正,更好地实现法律的价值。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加强道德修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公正地履行职权。

  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加强公民思想道德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应将社会主义荣辱观纳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学校在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使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入耳、入脑、入心。深入持久地在全社会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社会主义荣辱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党员领导干部应发挥表率作用,加强道德修养,自觉行荣拒耻,进而影响和带动全体社会成员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思想道德支撑。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治与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需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只有真正做到德治与法治兼备,充分发挥道德与法律两种手段的优势,才能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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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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