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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紧密结合实际,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抓实、抓出成效。
一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进展,大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的成效,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典型示范教育,利用典型商业贿赂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二要加强政策法律和理论研究。针对自查自纠和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深入实际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搞好工作指导。加强理论研究,并善于把研究成果转化为相关政策和制度。注意借鉴国际社会防治商业贿赂的做法,研究有关经济、行政和刑事法律的完善及有效衔接问题。抓紧提出打击跨国公司行贿的措施。
三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高度重视并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和本行业深化自查自纠工作,加快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积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沟通配合,搞好工作衔接,形成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搞好组织协调,认真开展督促检查,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做到宽严适度
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种行为的界限。
一是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账。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
二是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在账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的,属于商业贿赂。
三是附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依据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的,属于商业贿赂。
四是捐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捐赠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示并如实入账,不直接或间接与商品交易挂钩,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并且用于公益事业。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五是在商业活动中几个问题的把握。提供、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提供、收受干股或红利;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均属于商业贿赂。
六是准确理解和贯彻中央的要求,正确把握对不同性质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幅度,特别要注意把握对自查自纠中主动讲清问题、上交所收财物人员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幅度,严格掌握从重、加重处罚的幅度。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根据国家政策,凡是主动向组织上说清楚问题,并上交所收财物、积极退脏的,以及检举揭发有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一定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要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少数严重违法违纪分子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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