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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是实现党内民主的保障,是有效防止党员领导干部腐败堕落的关键。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系统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法规。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遵守党的章程,遵守宪法、法律,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等七项内容,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它明确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
这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出台,加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配套规定,标志着以党章为核心、以监督条例为主干,以配套规定和其他监督规范为重要补充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12.党内民主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内民主不断推进,各地完善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度,实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中召开,它的第一项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从此,中央率先垂范,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向政治局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各级地方党委领导班子也按照中央要求,向同级党委全委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监督,全委会在重大问题上的决策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
2004年,中央组织部颁发《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对重要干部任免实行全委会票决制的办法作出详细规定并得到普遍执行。
目前,已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外联部等7个党中央部门建立了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一共设立了8位新闻发言人向党内外公布重要的党务信息。 2004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使党员的主体地位有了制度保障,这也是近年来党内民主建设取得的一大成果。 近年来,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规模进一步扩大,浙江、四川、湖北、江苏、广东、山东、山西、广西、陕西等全国很多地方都进行了相关试点工作。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民主的不断进步,展示了我们党的强大活力,也为开展党内监督、防治腐败提供了保障。
13.廉政文化
从今年9月29日起,由检察日报社主办、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承办的全国廉政短信征集大赛评出的优秀作品在正义网上公示。
廉政短信、廉政书画、廉政诗歌、廉政故事……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为贯彻党中央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总结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
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第一次在党的文献提出了“廉政文化”这一概念。《实施纲要》要求:“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 2005年1月10日,吴官正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倡导廉政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这是中央纪委全会工作报告首先提到“廉政文化”这一概念。
从此,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的优势,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有声势、有特色、有规模、有影响的宣传教育活动。 妇联组织开展了“家庭助廉”教育,教育部门试点廉洁教育进学校,团中央部署开展青少年廉洁教育工作,报章、杂志、电视、网站刊播反腐倡廉消息、专题和公益广告,从而形成廉政文化建设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14.防止“带病提拔”
为了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顺利实施,防止出现“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用人不正之风,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有关部门制定一系列规定―― 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004年4月,中办又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
2006年7月,中办又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央组织部印发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2006年4月,中央组织部与中央纪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地方党委换届工作中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的通知》,明确了防止和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突击提拔干部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中央组织部还会同中央纪委,先后对31起换届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这些措施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干部人事制度体系,依靠制度选人用人、公开选拔、竞争择优等用人规则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15.述职述廉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是十六大以来形成的一种反腐倡廉制度,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诫勉谈话和函询等。
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
2003年2月17日,吴官正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对述职述廉工作进行了部署:“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发现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严格要求,使他们少犯或不犯错误。”
随后,述职述廉制度化步伐加快。2005年12月19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发布《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两部重要党内法规。2006年9月24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五年来,全国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不同范围内述职述廉522.5万人次,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149.8万人次,72万多名领导干部在职务变动后及时申报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并对违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仅2006年,全国各地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31.95万人次,任前廉政谈话35.13万人次,实施诫勉谈话5.79万人次,述职述廉已在预防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6.惩治新型权钱交易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受贿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复杂性。
为有效惩治受贿违纪犯罪行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新形式的受贿违纪犯罪适用纪律、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2007年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规定了十种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即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规定》和《意见》的精神是一致的,为惩治和预防新型权钱交易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执纪和司法依据,而且做到了执纪与执法的衔接。
17.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它是联合国为世界各国加强反腐工作、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领域的国际合作而通过的一项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
2003年12月10日,中国政府签署该《公约》。2006年1月13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正式递交了批准书和政府声明。2006年2月12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为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6年10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起、筹备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在北京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组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当选为第一届联合会主席。
同时,我国检察机关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条约的精神,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合作,强化对潜逃境外的贪官的追捕、引渡力度。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外逃贪官被成功缉拿归案。
18.国家预防腐败局
2007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挂牌成立,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
2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首次向外界透露:我国将组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向媒体介绍,国家预防腐败局将在今年成立。 5月31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被批准设立。
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二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三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
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有利于协调各部门预防腐败工作,形成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有利于拓展工作领域,形成全社会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有利于增强预防腐败能力,提高预防腐败工作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19.反渎职侵权局
200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全国省级以下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2005年8月23日,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正式挂牌,这是全国首个省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级检察院、241个分州市检察院、1575个基层检察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
各地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机构以更名为契机,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严惩不揣腰包的腐败。 2006年7月26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颁布实施,为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2006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派员参与行政机关对重大责任事故调查1642起,发现并立案侦查事故背后的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813人。
据统计,2003年至2007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1884件、38093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97604.86万元。其中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386人,地厅级干部59人,省部级干部2人。 反渎职侵权局的成立,不是简单的机构名称变更,它表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要打反渎职侵权和反贪污贿赂两张牌。
20.行贿黑名单
2002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将1998年以来办理的建筑领域的贿赂案件纳入行贿资料库,在此基础上首创行贿黑名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后,于2004年4月与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在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广西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
2006年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开始付诸实施,正式对外受理查询,由建设领域推行到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领域,由试点地区推向全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3月4日印发的《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对外接受查询的内容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案件。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省级检察院、83.1%的地级检察院、45.2%的基层检察院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共受理查询申请7319次,涉及被查询单位35172个,涉及被查询个人23663人。其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130个单位、65名个人被行业主管监管 部门给予包括取消投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清出市场等处理,对有效遏制和预防贿赂犯罪起到了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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