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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申论热点:性别平等与促进妇女发展的措施

  六、促进妇女婚姻家庭的幸福

  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作出明确规定。2001年中国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重申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强调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平等,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重婚等有利于维护妇女权利的条款。目前,妇女的婚姻自主程度明显提高,在家庭决策中的作用显著增强,人身、财产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

  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十年来,妇女早婚率下降,平均初婚年龄提高,总和生育率保持在较低水平,2004年为1.8。在计划生育活动中,国家强调社会性别意识,尊重妇女的生育权利,把计划生育和促进性别平等相结合。2002年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计划生育责任,为实现家庭生活中的性别平等提供了有利条件。

  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努力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家务劳动服务迅速发展,家庭劳务消费比例逐渐提高,家用电器日益普及,托幼事业不断发展,男性分担家务的比例有所上升,妇女家务劳动负担减轻,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异进一步减小。

  依法保障女婴和女孩的生存发展权利,遏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现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允许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深入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等新型婚育观。2003年启动“关爱女孩行动”,提出“消除性别歧视要从怀孕抓起,倡导男女平等要从娃娃开始”,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逐步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改变男女不平等的生育偏好,维护女孩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女孩的家庭地位。

  重视保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老年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十年来,国家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为维护女性占多数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中国政府关心老年妇女的特殊问题,保障老年妇女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努力营造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家庭环境。2001年9月,国家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在家庭生活中实现男女平等,尊重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反对歧视和迫害妇女;实行恋爱自由,婚姻自主;树立“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文明新风。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在家庭领域推进性别平等的良好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积极开展家庭领域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政府一贯积极参与联合国有关家庭问题的决议、磋商与活动。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家庭组织。2004年,中国参加联合国国际家庭大会,赞同《多哈宣言》所倡导的婚姻双方忠诚和平等,谴责使用家庭暴力。同年,中国承办了世界家庭峰会,倡导性别平等从家庭开始,培育和谐的家庭伙伴关系。

  七、建立妇女良好生存环境

  中国政府不断优化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积极发挥妇女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的作用,努力为妇女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

  制定促进妇女参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按照中国21世纪议程和妇女发展纲要的目标要求,各级政府积极促进妇女在环境科研、评价、规划、设计、监测和管理中的参与。目前,中国有不少女性在各级环保部门中任职,有的还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全国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中女性约占30%。国家鼓励广大妇女积极参与民间环保活动,在政府的支持下,全国妇联开展“三八绿色工程”等社会动员和宣传教育活动,使每年都有一亿多妇女参加义务植树、防护林建设和小流域治理,1999年全国妇联因此获得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500佳”称号。此外,一些妇女参与发起的民间环保组织,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推广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在培训和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保护和改善妇女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和人居环境。十年来,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人均住房面积和绿地占有率均有大幅度提高。众多文体和休闲设施的兴建及便民开放,增加了妇女可利用的公共空间,为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政府大力推进改水改厕,提高农村自来水和卫生厕所普及率。2001—2004年,中央政府先后安排国债资金97亿元,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平均每年为690多万农村妇女提供安全可靠的饮用水。2004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3.1%;农村厕所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从1998年的28.5%迅速提高到2004年的57.5%。改水改厕缓解了农村妇女繁重的取水劳动,减少了她们和家人的健康风险,有效地改善了妇女的生存和发展条件。

  积极创造有利于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逐步消除社会对妇女的偏见、歧视及贬抑。国家加大了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分别在国家和地方新闻媒体上发表文章,阐述性别平等对社会发展的意义,肯定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作用和贡献。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制作播出了一批倡导性别平等、维护妇女权益、展示妇女风采的节目和报道。此外,政府支持妇女组织与新闻媒体合作开办节目,展示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激励妇女使用和掌握信息资源。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中国的广泛应用,许多妇女组织创建起互联网站,成为传播性别平等意识,促进妇女发展的重要途径。

  八、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十年来,中国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100余件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法规和规章。

  逐步建立起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国家建立了由19个部门组成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一些法院设立了妇女维权法庭,专门受理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在审理妇女维权案件时,法院通常邀请妇联等部门的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国家积极开展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性别意识培训,发挥司法人员在保障妇女权利方面的作用。国家还重视提高女性司法人员的数量和比例,2004年中国女法官和女检察官分别占法官和检察官总数的22.7%和21.7%,分别比1995年提高了5.9和5个百分点。

  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活动。为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专门下发通知,强调对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的控告、申诉和检举,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不得推诿和无故拖延;对经济困难的妇女当事人酌情减免法律服务费用。2003年中国开始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援助,贫困妇女的维权因此得到了实际帮助。截至2004年底,中国各地共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3023个。此外,中国政府还支持非政府组织开设妇女维权热线、成立法律咨询中心等,积极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中国正在进行的第四个五年普法宣传活动中,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被列入了重点宣传内容。

  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实施针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司法实施中强调应根据暴力侵害的程度,追究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并积极给予受害人以司法救助。近年来,一些地区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有关条例、意见或办法。此外,中国政府还与非政府组织积极合作,实施干预项目,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成立报警中心、伤情鉴定中心和妇女救助站,开通反家庭暴力热线等,为受害妇女提供咨询、庇护、医疗及心理帮助等多种服务。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中国刑法1997年修订时专门修改和增设了关于拐卖、收买妇女等罪名,提高了有关犯罪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司法解释,使相关法律条款更具操作性。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连续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专项行动,建立了被解救妇女儿童中转、培训、康复中心,取得显著效果。同时,公安和司法机关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确定为国际合作的重要领域,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双边警务合作协议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共同开展“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项目。

  依法保护女性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国家严格实行男、女罪犯分开关押和管理,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的制度,为女犯配备女医生、允许女犯与未成年子女共度节日,对女犯进行适合其生理、心理特点的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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