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谓社会诚信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我们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各个层面,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存在着一种社会诚信危机。这一问题在国家和地方公务员申论考试中,曾经或将会从不同的角度予以考查。新天地公务员考试研究院将对社会诚信问题的表现、原因、危害及其治理措施进行全方面的分析:
一、社会诚信缺失的表现:政治、经济和文化
诚信的缺失最直接地表现为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方面。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稳固的信用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源泉。我国要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在广泛倡导诚信观念的基础上培植和维护信誉,建立坚实的社会信用体系,这样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并以良好的形象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约束、惩治失信行为的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加之配套的治理措施跟不上,因而失信用、无信誉、轻信义的不良风气时有发生。
政治领域的政府诚信表现在政策是否稳定,政府权利运作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政府能否承担责任。一个讲信用的政府,必须是执政为民的政府、敢于为民负责的政府、依法行政的政府。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要正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通过建设诚信政府、法治政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保持社会稳定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自觉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
1 、社会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就是双方所拥有的信息数量与质量不同。由于社会信息的不对称,信息多的一方就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做出不利于信息少的一方的行为,尤其是在隐蔽成本小于其所带来的收益时,这种行为就会大量发生。
2 、失信成本低。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程度低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过低。经济交往中,违约如违反经济合同借款不还、销售伪劣产品等一般能取得短期的直接利益。而对于这种违约行为,在中国目前法律不够健全、执法效益不高、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不良司法环境下,受害者往往难以追究其责任,使破坏信用的一方在经济上、法律上没有受到应有的追偿和处罚,造成失信成本过低的局面。失信成本低使违反社会信用的行为屡禁不止。像现在公务员领域存在很多盗版现象,有的机构照抄新天地公务员考试研究院老师的文章时一个子都不改,性质非常恶劣,但这些单位和个人大都是小机构和个人,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正当权益。
3 、利益的驱使。层出不穷的制假,目的只有一个——利益。为了获得一时的超额利润,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为了通过某次关系前途的考试,请枪手冒名顶替进场。为了提干、为了评职称加工资使用假文凭。据一次全国性调查发现,国内填写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比国家实际培养的人数多出50 万。
4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不成熟不完善,是造成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政治原因。如在现代政治诚信观方面,无论政府官员还是社会公众都存在着许多模糊的认识,在诚信制度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空白、漏洞或者不足之处,社会主义民主的公正、公平、公开之精神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和体现;在政治诚信实践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失信于民又纠误不力的地方,比如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泛滥,虚假风、浮夸风屡禁不止等,特别是近年来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腐败现象的滋生,直接影响了政府的公共形象和公信力。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变化势必会直接导致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
三、治理社会诚信问题的措施方案
诚信原则,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交往中称之为“帝王条款”,在英美法系中还有约因制度以保证诚信原则的实现。而我国对于诚信的理解,长期以来仅停留在道德层面上,还没真正落实并加以约束。新天地公务员培训学校教学管理部曾经做过一个小小的统计,从2000年到现在中央和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中直接和间接涉及到诚信问题的试题有将近10%,所以广大考生对这个问题的一些常见解决办法应该有所了解。
(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通过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坚持执政为民,推进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应当以《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敦促政府在管理国家事务中言而有信、言出必行。
(二)、加强诚信理念的宣传教育
由于道德自律是社会诚信制度的前提,因此应把诚信教育作为精神文明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应将诚信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的全过程,即从学龄前到就业前的整个受教育阶段,进行分层次的诚信道德教育。
(三)、提升政府的协调和引导职能
政府作为营造诚信环境的主体,在治理社会诚信问题的过程中应起到积极的协调、引导作用,特别要强调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建立失信约束机制方面的责任,从而加快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文化,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信用秩序。
1.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政府应加快职能转变,改变行为方式,通过完善立法,为商业化的信用机构在市场上开展信息的搜寻、保存、评估及相关的服务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利用政府的宏观优势,形成跨地区、跨行业、统一的网络化信用信息系统。
2.建立企业的社会信用档案。由政府协调,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代码,汇集企业资信的征信到评估、查询、公示,形成完整的信息体系,建立各类企业的社会整体信用数据库。
3.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政府应通过行政和经济手段,把分散在银行、工商机构的个人信息收集起来,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数据库。
4.利用高新技术手段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加大对不讲信用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信用中介的作用
行业协会的存在起到了前联企业后洽政府的作用,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具有双重代言人功能。同时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在经济交易和仲裁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在建立社会诚信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是为社会提供信用服务的行业,政府应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别是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获取在法律上提供依据,使其有法可依,使之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五)、加强社会诚信的法律保障
虽然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在我国的一些法律中有所体现,但从实践看还需制定专门法律,尤其是有关规范银行、工商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性信用信息的法规,以及社会信用信息中介机构在收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时的法律依据。这就要求有针对性地修改“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并相应制定“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和“信用信息使用法”等相关法规。
(六)、强化新闻舆论的监督职能
在建立社会诚信机制过程中,新闻舆论能起到有效的监督职能,政府应赋予其应有的正当权利,包括采访权、调查权和报道权。新闻工作者要敢于冲破各种阻力,对社会上的失信者和失信行为一查到底,进行深刻的揭露和无情的“曝光”,从而推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
总之,综合治理我国的社会诚信问题,应从加强教育入手,通过政府引导、法制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和信用中介作用,强化新闻舆论监督等方法来构筑全社会的诚信机制和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