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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回避:需要理性看待的异地任职
事实上,中国的异地任职由来已久。早在封建王朝时期,为防止官员结党营私等弊害,就坚持地方首长的属籍回避制与三年一届任满轮换制度。唐朝制定了较完善的《回避条例》,不许官吏任“本郡州县及邻本郡县官”。起先提出“千里之内不为官”,后又改为“五百里内不为官”、“千里内之不为官”,还有“南人北官,北人南官”的规定。明朝把全国分为三个大区,“定南北变调用人”。
而在当今中国,包括省部级高官、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级院检察长都已实现异地任职或是大范围交流任职。2007年、2008年,全国党政机关干部交流人数达63.3万人。截至2009年12月底,中央管理的干部实行交流任职的共307人次。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交流107人次,中央、国家机关交流到地方40人次;地方之间交流53人次,地方交流到中央、国家机关66人次,企业之间交流20人次。
从党的十七大至2010年,先后有8个省区市纪委书记、12个省区组织部长进行了调整,全部由交流干部担任;目前,31个省区市党委书记中有28人是交流干部,占90.3%;除5个民族自治区外,26个省市政府正职中有20人是交流干部,占76.9%;纪委书记中有19人是交流干部,占61.2%;组织部长中有24人是交流干部,占77.4%。
“我到昆明工作,人地两疏,和大家无亲无故;从未共事过,与大家无恨无怨;只身一人,无牵无挂;所以,工作一定能无恃无畏。”
——2007年,新任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发表了这样的感言
《东方早报》曾刊发署名文章评论道,仇和的“八无”感言根源于中国地方主要党政领导和要害部门的一把手均实行异地任职制度,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主要领导干部因在本地为官,与地方关系太深而难以公正从政,但它的消极作用也不可低估。
异地任官在保证地方长官与地方利害关系保持必要距离的同时,也限制了地方长官与当地的融合,不利于地方长官迅速了解情况,开展工作。而且很多时候,异地任职的官员还容易遭地方原有势力掣肘,难以施展身手。而频繁的官员轮换又必然进一步削弱地方长官对地方情况的熟悉并强化其行政行为的短期性,从而影响到地方工作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更为严重的是,传统的异地任官制度,因为权由上授,地方对其长官的权力和政治生命几乎没有任何法定的有效控制手段。这不仅容易导致地方长官在中央与地方利益有冲突时完全忽视地方利益,还经常诱发地方长官欺下蒙上以获取好处。评论认为,从根本上说,这种异地任官制度并不能彻底解决此项制度原本希望解决的问题。
红网也曾发表署名评论表示,干部“异地任职”,加重了干部的“短期行为”。怀有“过客心态”的外地官员往往从报到之日起,就盘算着何时升迁,没精力、也没时间去做那些“前人载树,后人乘凉”等费力不讨好的“潜绩”。而是热衷于搞那些能够早出政绩快出政绩、花里胡哨的所谓“显绩”。于是,“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虚报浮夸,甚嚣尘上屡禁不绝。一任一个“新思路”,任任都有“新举措”。
此外,“异地任职”,也可能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异地任职”制度很难使交流干部完全摆脱人际关系的羁绊,轻松地履行职务。相反,少了家庭、家乡人民的监督,道德方面的约束也往往更容易松脱。由于异地任职,买官者可到干部的“老家”行贿,从而有效地避开了“工作地”组织、群众的监督;由于异地任职,某些耐不住寂莫的异地任职干部之“性交易”能成功地避开“生长地”,从而躲开了家庭的监督;由于异地任职,干部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形象工程”可能更加不负责任。
专家论战
“异地为官”三人谈
对话嘉宾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于建嵘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 蔡霞
民革中央办公厅副主任 蔡永飞
从“异地为官”到异体监督
蔡永飞:不过,“异地为官”在思路上至少有一点还是可取的。这里的“异”字是非常重要的。任何政治组织、政治共同体,都需要一种异己力量的制约和监督。实际上,“异地为官”体制,就是一种异体监督体制:它是通过外来的掌权者来制约和监督地方的政治力量,以免它溢出整个国家的政治体制。
之所以在古代社会“异地为官”体制更为有效,不只是因为那个时候的交通通讯不发达,最重要的是,尽管古代中国在中央层面出现了政治权力的分解,但那个时候大多数地方还谈不上什么社会政治生活,地方政权的职能也比较简单。
从人类社会的历史来看,社会政治生活的成熟是市场经济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后的事情,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成员分化为各种利益主体,政治权力的分解也使政治体制精致化。在西方国家就形成了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的体制。
按照中共十七大的提法,我们也需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和运行机制”。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带来了地方社会政治生活日益丰富和深化的今天,在推进地方治理结构调整的时候,如果我们把“异地为官”概括为“异体监督”的话,这一政治智慧还是可用的。
比如说,地方政治精英当选为县级行政首长,他就必须向选民负责,因为选民有选举权,还要有罢免权(民意代表由选民选举,当然也要向选民负责),这是县级地方政权内部民意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而县级地方政权必须执行由上级特别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那么县级政权还必须向上级政权机关负责、接受它们的监督,这是来自上级政权机关的异体监督。
再有,县级地方政府执行各种法律法规,还需要受到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这也是异体监督。实际上,于教授一方面建议改变“异地为官”的回避制度,另一方面,又建议实行地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流动回避制,就是说,在行政权上不应当“异地为官”,而在司法权上,则需要“异地为官”。这里强调的就是司法机关法律监督必须保证是一种异体监督,以此来保障中央和地方分权之后作为单一制国家的统一性。
于建嵘:是的,关键是异体监督,这是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和运行机制的一个关键环节。至于地方司法机关如何对中央负责,既需要理论研究,也需要实践经验的总结。比如说,现阶段已经存在的海事法院就是一种跨行政区域的设置模式,这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创新模式。
因为要审理与水路运输相关的案件,涉及河、船、货、船员等,其管辖权必须以河流为坐标系进行划分,由于河流的跨域性,海事法院的管辖权也就随着河流的游动而延伸开来。比如,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沿长江流域,从重庆到上海上游。
尽管划分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时并没有考虑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但它客观上起到了这个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调研时了解到,几乎所有海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没有遇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因为他们的司法管辖范围与县长、市长、省长的管辖范围没有任何联系。如果将海事法院的设置模式推广到所有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的异体监督就可以大大推进一步。
蔡霞:说到异体监督,我认为发展地方民主,除了政治体制的创新以外,非常需要改革新闻管理体制。没有相对独立的舆论监督,或者说舆论的异体监督,所谓发展地方民主也是要大打折扣的。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其实这四个权都与新闻媒体的相对独立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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