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五粮液都是白酒行业的龙头企业,他们收到国家发改委开出的天价反垄断罚单,这对业界产生的影响很大,引发了一片热议。
对于茅台和五粮液是否应该被处罚,业界声音并非一致。一种观点认为,茅台、五粮液的“保价”行为确实是违法,理应受到处罚;但相反的观点则认为茅台和五粮液价格高是有他们的特殊性,因为本来就属于奢侈品,实施一些相关的定价策略这理所当然,保价情有可原。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王晓晔认为,那种认为“保价”情有可原的观点是没有看到该案的关键之处。茅台、五粮液此次遭受天价罚单的主要原因是,“保价”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规定。
王晓晔分析认为,此案中茅台五粮液的行为就是纵向限价,茅台、五粮液作为生产商,限制了销售商的销售价格,它把产品卖给销售商,要求销售价格不能低于它规定的价格,而按照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这样的行为是要受到禁止的。
“纵向垄断协议”一般来说就是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固定价格的协议,或者是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或者是限制生产数量的协议。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的资源关系是一个互惠的关系,这样的契约协议通常把它叫做纵向协议,反垄断法第14条对这样的纵向协议做了规定。
王晓晔认为,纵向协议伤害了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她向记者举例说明:“比如我是茅台酒的生产商,一瓶茅台的出厂价比如是1000块钱,我现在给销售商规定了销售一瓶茅台最低价格是两千块,也就是说销售商每瓶茅台可以赚一千块钱,利润幅度是非常大的。但是如果没有这样的限制,那么销售商之间因为竞争,消费者可能得到一个价格比较便宜的产品,现在因为实行了这样的协议,对消费者显然是不利的。”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黄勇告诉记者,在对三星等六家液晶面板企业的横向价格垄断开出罚单后,发改委调查茅台营销手段说明其已经开始关注纵向垄断行为。2012年年末,国家发改委对境外企业价格垄断开出首张罚单——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6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因在2001年到2006年间垄断液晶面板价格,遭到国家发改委经济制裁3.53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