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人认为,诚信是一种理想化的美德,现实生活中做不到,讲诚信者往往吃亏。怎么看这种说法?
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认为这种认识带有很大的片面性。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不诚信者占便宜、老实人吃亏的现象,但这毕竟不是我们社会生活的普遍现象。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艰苦奋斗、诚实劳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党的富民政策指引下,千百万群众扎实苦干,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奔向小康。这是基本方面,是社会主流。“言而无信,行之不远。”大量事实证明,制假售假、坑蒙拐骗,可逞一时之快,得一时之利,但必以东窗事发、身败名裂而告终。假的终究是假的,谎言就是谎言,没有拆不穿的假象,没有识不破的骗局。从古至今,没有一项事业能够建立在无诚不信的沙滩之上。诚实劳动尽管艰辛,却坦坦荡荡,踏踏实实。只有诚实劳动才能最终通向成功。而“吃亏论”本身,在某种意义上是在为老实人鸣不平,也是对诚信的呼唤。还有一些人,即使因诚信而一时吃了亏,仍不改初衷,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这是对推进全社会诚信建设的宝贵贡献,正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赞赏和人们的尊敬。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的完善,依靠诚信而获得成功的现象会越来越普遍,不讲诚信而付出的代价会越来越沉重,这是总的趋势,不可阻挡。
3.有人说,我是想讲诚信的,但别人不讲,我也只好不讲了。怎么看?
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认为这种态度是不可取的。诚信是全体公民都应该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诚信可以是对社会、对他人的期望,但首先应该是对自己的要求。自己的诚信不能以他人的诚信为前提。对一个有责任感的公民来说,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身体力行,影响周围,而不能人云亦云,随波逐流。有一位北京市民说:“树立诚信意识要从每个人做起,只有自己做到了诚信,才能要求别人也这样做。社会由个体组成,每个人都以诚信要求自己,社会就会成为一个诚信社会。”这句话很朴实,但说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究表明,自己的诚信与赢得他人的诚信成正比,自己越诚信,就越会赢得他人的诚信回报。人们都希望生活在一个诚信无欺的环境中,诚信环境的形成取决于每个人对诚信所持的态度。诚信建设是每个人的事,也是全社会的事。这就需要大家积极参与,添砖加瓦,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具体的事情做起。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人人有责,人人有利,个个出力,个个受惠。如果你骗我一下,我骗你一下,骗来骗去,只能落个“两败俱伤”。如果等全社会所有的人都讲诚信之后自己再讲诚信,那是等不到的,那等于为自己的不讲诚信寻找借口,无异于推卸自己作为社会的主人在诚信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如何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认为社会诚信的重建必须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胡主席等中央领导同志也在各种不同的场合多次强调加强诚信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我们应通过长期不懈地努力,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协调、反映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求、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社会诚信观。
1.加强道德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共铸诚信社会,应该从每个人做起,从每一件小事做起。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教育和帮助全体公民牢固树立诚实信用是一种财富、信用的建立不容易而失去是很容易的观念;使人们真正认识到诚心诚意、说话算数是现代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真正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树立起真诚守信的道德品质,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要求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真正把诚信的要求视为一种谋利和促进发展的手段,视为一种神圣的使命和内在的义务。要教育各类企业家认识到市场经济越发达,越要强化信用伦理,这是融入世界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先决条件。只有守信用的企业,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也才有从事商业活动、提高企业效益的良好环境。未成年人正处在思想观念形成阶段,应高度重视其品德培养。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诚信的基本内容,懂得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牢固树立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培养学生诚实待人,乐于助人,言行一致,不说谎话的习惯。各机关单位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多种方式的道德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妇联、共青团和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现实生活中有关诚信的典型案例、典型人物,使人们真切感受诚信对一个人成长的重要性,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的良好氛围。
2.健全法制,加大惩处力度,使失信者无利可图。防范和治理失信,仅仅靠道德规范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对社会公民和市场主体相互关系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准则,把社会诚信纳入法制的轨道,形成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环境,维护和培育良好的市场信用秩序。要结合我国实际尽快颁布制订有关规范诚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的惩处力度。政府各部门应依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相关失信处罚制度,例如,工商部门对制假贩假者不能只罚款了事,除了给予经济重处外,还应有失信纪录,性质恶劣或屡犯者则限制其终身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其他部门对不守诚信的人,除予以处罚外,应记入黑名单,累计多次便取消其从业资格。通过严厉的制裁措施,加大失信者的经济成本,使其无利可图,以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