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东莞虎门原镇党委副书记郑敏华在佛山受审。佛山市检察院指控,郑敏华受贿人民币40万、港币90万元,为企业谋利。郑敏华表示悔罪。但又觉得自己有些委屈,称如果不收钱,怕引起吴湛辉(东莞虎门镇原书记,已被双规)的猜忌和为难。
贪官为自己狡辩,实在不新鲜,“怕得罪领导”竟然成为受贿的理由和借口,实在是出乎我们的意料。明知道领导犯了罪,竟然不去举报,还说“怕得罪领导”而受贿,这是一种可笑的“自辩”,如果真的不想受贿,何怕得罪领导?难道宁愿得罪法律,不愿得罪领导?
一般情况下,下级一般是不会故意得罪领导的,也会同上级领导“保持一致”,但万事讲究原则,一旦发现领导上级犯了错或是犯了罪,就应该敢于“得罪”领导,一个受贿的上级领导有什么可怕的?因为这样的上级领导早晚还得被抓进去。即便是得罪了,也不可怕。
其实,是否受贿,关键在于自己,与别人无关。如果一心想当个为民服务的官员,一心想当个清廉的官员,恐怕还真的不会因为外界的因素而受贿。苍蝇不盯无缝的蛋,如果自己是“无缝的蛋”,苍蝇还能盯吗?正因为自己想贪,或者说,已经看到上级已经领导贪了,觉得自己不贪,就吃亏了,不贪白不贪,正是出于这样的心理,才会不去举报上级领导,反而同流合污,也贪起来了。
不可否认,如果一个是贪官,肯定也是想自己的下级也和自己一样变成贪官,如果遇到一个廉洁的下级,可能会觉得不舒服,甚至会排挤。但作为一个下级,面对上级是贪官的情况,绝对不应该向其学习,更不应该与其同流合污,而应该不仅保持自己的清廉,而且要收集证据,在最合适的时机进行举报,如此,才会让贪官有所顾忌。如果下级面对上级的贪,不仅不断迎合,而且置法律于不顾,只讲究一团和气,这只会最终把自己给毁掉了。
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成为受贿的理由。有贪官辩解自己贪是因为家庭困难,有贪官辩解自己贪是因为给父母治病,虽然可能说的是实话,但却均是借口,而“怕得罪领导”更不可能成为受贿的理由。确切地说,这只是贪官为自己扯一块“遮羞”布罢了。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怕得罪领导”是否可以去杀人?
其实,受贿之后,说“怕得罪领导受贿”已经没有多少意义了。最重要的是,不要让自己受贿,更不要为受贿找任何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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