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子小苏自学车辆驾驶后要求考驾照被拒,随后她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车管所告上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苏自学行为的确不符合相关法规,车管所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这一结果并未让小苏服判息讼,她表示会继续上诉。
自学驾驶申考驾照被拒,小苏不是第一例;因此而状告车管部门的,小苏同样不是第一例。2007年,深圳市民樵彬为维护学习驾驶技术自主选择权状告车管所,就获得了司法支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除国务院、公安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申考驾照必须通过指定驾校的培训,这并不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而是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中的要求。地方的一纸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超越法律自我赋权,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南京和深圳在同类案件上“同案不同判”,难道两地执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有文本上的差异?
当然不是,中国内地只有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车管所回复小苏时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这其实是以并列的方式偷换了法律概念。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有此规定,相反,这部法律明确“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发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的规章也并没有对申请人是否应到驾校培训作出要求。和深圳一样,南京交管部门强令申请驾照者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也是自我赋权,自设许可。
今年4月,公安部信访办公室曾就网友留言公开回应称: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申请驾驶证必须经过驾校培训,但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术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这一回应曾引发了公众对个人申请驾驶证的极大关注,也为不少自学驾驶者申请驾照平添了勇气。但新的问题在于,若严格依“条例”的规定,几乎没有人能够完成“自学驾驶”——首先是“教练车”难找;其次是教练员难认定;最后的“杀手锏”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指定“路线、时间”,或指定一段很不适宜的路线和时间,自学驾驶者也只能“望规兴叹”了。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看,切断驾驶培训与交管部门之间的利益输送,是立法意旨所在。鼓励个人自学驾驶并申领驾照也是立法意旨所在,个人申领驾照不能沦为死循环。司法理当依法律、而非依规章或地方性文件来处理个人申领驾照的纠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