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非遗作为祖先创造的文明成果,到底具有怎样的价值内涵,或者说能够赋予“美丽中国”的建设以怎样切合的“审美表情”?这就涉及到我们对于非遗内涵及其外延的认识与把握。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在法国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解释: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些品类繁多的非遗形态,大体包括了观念、知识、智慧、技能几个方面,体现出的精神实质及其“审美表情”主要是敬畏自然、尊重规律、追求美好、崇尚创造。以此对照当下中国的文化缺失,包括人们的精神缺失与心灵迷失,恰恰是由于背弃了上述千百年来祖先创造并留存给我们的这些形态多样、内涵丰富的人文精神。包括对于生态环境的大肆破坏,看似是纯然鲁莽的经济行为,实质上也是被经济利益遮蔽了双眼,唯利是图、自私贪婪、缺乏整体观念和长远打算的盲目与短视表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对于非遗的保护与借重,不是简单的文化复辟,而是深刻的传统弘扬,亦即具有相应的价值选择。正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第二条“定义”里对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明确的概念阐释与意涵厘定之后,紧接着所特别指出的:“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过来是说,凡是不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予或不要求进行保护。我国政府颁发的第一个有关非遗保护的正式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在“附件一”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六条的“具体评审标准”里,也有关于“价值选择”的相关要求:“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这就表明,保护非遗并非“胡子眉毛一把抓”的照单全收,而是有所取舍与讲究:既不能“泥巴萝卜一起吃”,也不能“脏水婴儿一起泼”。要通过对于非遗的传承与保护,营造适宜的生态环境,培育良好的文化土壤,弘扬优秀的文化传统,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此,就一定要在理论和观念层面树立正确的保护观,在工作和实践层面运用正确的方法论,在操作和实施过程体现价值的指向性。
质言之,当下我们对于非遗的保护,实际上也是对于传统文化中的崇高精神品性与美好心灵智慧的传扬与继承,就是对于当前人心扭曲和人性迷失的救赎与矫正,就是对于真正人的生活的探索与追寻,也是对于“建设美丽中国”号召的最好与最为切实的响应。“美丽非遗”的保护和“美丽中国”的建设,于此成为内涵统一又目标一致的绚丽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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