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户籍管舰法步伐。要积极开展户籍法立法调研工作,在广泛征求各 方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做好户籍法草案的起草、修改和报批工作,力争户籍法早日出台。应该尽快把“迁徙自 由”重新写入宪法,作为基本权利加以严格的保护,当其受到其他法律侵犯时,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可裁定该法 律失效。
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为原则,在城乡全面建立健全出生、死 亡、迁出、迁人、变更五项户口登记制度。通过国家统一立法,规范户口管理,让隐藏在户口背后的劳动、人事、 工资、教育、卫生、物价等相关社会管理制度与户籍制度脱钩,避免各地自行其是和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使中国 公民在中国境内都能享受同等待遇。户口管理办法也应由“事前准人制”向“事后登记制”改革,公民只要在某 ±也居住、生活、工作等达到一段时间(如6个月),就可自愿申请加人当地户口,实行自谋职业、自理口粮的制 度,使人才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
第三,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改变户口管理方式,实现迁徙自由。取消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迁徙的行政 限制,户口管理机关仅以申请人所提供的住所证据来登记户口。艮P农民可以进城,市民也应可以下乡,人口流 动是双向的。
第四,加快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步伐,提高户籍管理科技含量。截至2000年底,全国已有37 667个派出所建成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此同时,公安部完成了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百城联网工程' 通 过积极运用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人口信息统计数据的共享,并尽快建立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查询服务中心,以更好地适应户籍管理社会化服务的需要。
第五,缩小城乡之间的差异。推进农业现代化,实行以工补农的政策(这也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政策), 提高农民收人,减轻农民负担,弱化城市居民的特权,逐渐实现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解 决流动人口就业、居住、教育、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问题,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迁移、平等就业的体制。
第六,采用身份证管理制度,由身份证承担所有与户籍有关的管理。除公安机关办案需要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查阅他人的户籍档案。
从长远看,要真正淡化户口差别,必须从根本上缩小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落差,促进人口的“均质化”,最 大限度地消弭城乡差别,使城乡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和公平地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让每个人在同一制度 平台上,凭能力参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户籍改革还应尽快剥离依附于户口的各种利益和功能,使劳动就 业、子女升学、住房分配、社会福利等与户口完全脱钩,还原户籍的本来面目,让它纯粹成为国家管理、统计人 □和进行决策的依据。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 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建立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探索——上海户籍新政
(一)上海户籍新政试行办法
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后,备受大家关注的“上海户籍新政”的有关政策内容,上海市政府在2009年2月23 日在政府网站公布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正 式公布,就所需条件、轮候规则、申办方式等作出具体安排。
《试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上海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将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试行办法》的试行期为
《试行办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依次办理;坚持政策 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 人员。
根据《试行办法》,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需要符合5个条件:第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第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第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第四,在上 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 专业及工种对应;第五,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 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另外,《试行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 一是在 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 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二是在上海市远郊地区 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三是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 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人高于上 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人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 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四是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 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 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满足条件者,需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 人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上海市 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 (劳动)合同证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 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出具《持有 〈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通知书》;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 住户口通知书》和上海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人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持证人员的 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 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不过对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 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将依次转人下一年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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