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日晚,卢晓驾驶其摩托车从工作单位返家的过程中,行至西峡县滨河大道女神像时,因刮大风导致路边的废编织袋飘上路面,黏附在卢晓所驾摩托车的前轮上。卢晓遂将车停在机动车道内,便下车清理编织袋。就在此刻,在卢晓后方同向行驶的徐林驾驶着小轿车快速驶来。因为徐林系酒后驾车,判断能力和反应能力降低,在与卢晓相距仅10米左右时,徐林才发觉前方路面上停有车辆,他便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最终还是由于距离太近,摩托车及驾驶员卢晓均在小轿车紧急刹车之时两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当即被撞出10多米,卢晓当场死亡,徐林昏迷。事故发生后,被告徐林于当日晚被送往西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西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发生后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林系酒后驾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晓违章停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官说法
在处理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时,如果当事人各方均有违章行为,应当根据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分析事故成因,认定有无责任;分析违章作用的大小,认定事故责任大小;综合判断,最后认定责任。”
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是以违章行为对正常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来衡量的。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大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当事人的责任也就大;危害程度小的,违章行为的作用小,当事人的责任也就小。
本案中,卢晓在机动车道内停车是为了清理黏在车轮上的编织袋,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防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讯速报警”的规定。卢晓应当在停车排除故障时,完全有条件将车辆移至路边清理,但其将车停放在机动车道内,并且没有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灯,严重防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侵犯了其他车辆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路权,是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危害较大的违章行为。但应该看到,卢晓在因为编织袋黏附在车轮上而在机动车道内停车的,卢晓在主观上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故意,违章行为是在意外事件的作用下发生的,其主观过错应当属于过失。因此,综合考虑主客观各方面的因素,其违章行为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破坏程度较一般情况下小。卢晓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徐林酒后驾车,违反了上述规定,是严重的违章行为。其因为饮酒导致自身的判断和反应能力降低,没有及时发现机动车道内停放的车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着直接的、决定性的作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其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徐林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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