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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九: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热点追踪】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1998年,中国政府开始推行了住房史上最为深刻的改革,彻底取消实行了几十年的福利分房政策,开始进入个人购房时代。当年国务院文件里也明确提出,要建设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型住房为 主体的多层次市场供给体系。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住房问题也成了历年两会中热点中的热点问题。
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提出,要继续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完 I!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退出等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加快建设城镇住房信息系统,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 "健康发展。
一、保障性住房概述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 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 构成。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为此,我国已经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 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由于不同情况的低收人家庭,对保障性住房有租赁与买卖的不同需求,因此,保障性住房也有不同 的分类,分类如下。
1.两限商品住房
两限商品房即“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为降低房价,解决本地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 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目前情况来看,首批限价房规定:限价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全部 为90平方米以下。
2.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 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 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 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 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需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 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3.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人家庭。低收人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 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据调查,廉租房户型设定是以一 居室、两居室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筑面积35平方米,两居室套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居 室套型建筑面积55平方米。三个项目中的三居都不高于55平方米,名副其实的“袖珍”小户型。
4.政策性租赁房
政策性租赁房是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人高于享受廉 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人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 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二、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思路
1.宏观调控
2011年2月28日消息,未来五年,我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 600万套。到“十二五”末,全国城 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从目前的7%到8%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十一五”期间,我国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通过各类 保障性住房建设,五年间,全国1 14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和360万户中等偏下收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得到解决。
到2010年底,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已达7%到8%,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 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3平方米。
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将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加速跑”阶段。保障形式继续以包括廉租房在内的公 共租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政策性产权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实物住房保障为主,同时 结合租金补贴。
未来五年,全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 600万套,大约是过去10年建设规模的两倍;同时,每年还 将改造农村危房150万户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全国就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 000万套,比上年增长 70%以上,创历年之最。截至2011年底,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巳超过1 000万套,实现了年初 目标任务。
通过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提高到20%以上,基本 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同时改善一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帮助更多困难群众实 现“安居梦”。
2.确保公平
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申请弄虚作假、申报不实以及工作人员协助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 审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现象屡见不鲜。为此,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加强立法,确保分配和有序 运作。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五指山市副市长陈国诚建议,通过立法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 管理。陈国诚说,在保障性住房问题上,地方政府当前重建设、轻管理现象非常普遍。对保障性条件动 态管理的缺位,将会弓I发政府公共资源新的一轮分配不公。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是通过立法, 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严格准人及退出机制管理,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保障了政府公共资源的分配公平。 虽然我国于2005年发布《城镇最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但因没有上升到法 律层面,管控效用并不大。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机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运转、 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得以体现的根本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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